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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各機關團體辦理捐血活動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50064279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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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快樂捐血、愛在金門」,響應「捐血一袋、救人一命」,紓解血荒俾利民眾醫療輸血需求,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補助對象為配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本府於本縣辦理捐血活動之機關團體。

三、  本作業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

四、  機關團體申請本項補助之金額,每次補助計畫經費不超過45萬元,補助項目:交通費、運送費(含捐血車、採集血液、物品)、租車費、住宿費、耗材等。

五、  辦理捐血活動之機關團體為提供本縣居民捐血者(17歲以上,65歲以下,一般健康情況良好者)有更完善之服務,以捐血車定點定時巡迴服務,方便民眾捐血,且每四個月一次,每年補助以三次為限。

六、  申請補助之機關團體於辦理捐血活動前,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詳細計畫書(需含辦理期間、地點、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經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補助後,始予補助。

七、  受補助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並於會計   年度結束前,檢附領據、經費支出明細表、憑證正本及成果照片(四張以上)、存摺封面影本,送主管機關審核後,核撥經費。

八、  申請本項補助之機關團體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永遠撤銷其補助資格,追繳已領之補助款外,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  主管機關對機關團體捐血補助案件之考核,係採書面審查或實地訪查等方式辦理,各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未配合者主管機關得減少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主管機關亦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十、  主管機關對機關團體之捐血補助,需按年於次年年初於主管機關網站公開,前項資訊公開之內容應包含受補助機關團體名稱、核准日期、捐血袋數及補助金額等事項。

十一、 本作業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