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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100074941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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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教員工自主性健康管理,積極維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身心健康,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額度: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參議、簡任消保官、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
    (二)本府一級單位副主管、簡任秘書、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四千元為限。
    (三)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及其他職務列等相當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人員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四)各級學校校長及專設幼兒園園長每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限。
    (五)前四款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有給正式教師及未銓敘職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七千元為限。
    (六)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四十歲以上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構)、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每二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
    (七)本縣消防局及警察局之三十歲以上,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工作等有危害安全顧慮工作之人員 ,比照第五款辦理。未滿三十歲者每三年補助一次,最高以新臺幣七千元為限。
    前項各款檢查費用,於補助額度內,以實際支出金額覈實補助。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鄉鎮長準用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

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原有預算額度內勻支。經費不足時,應排定受檢順序,依序補助。

四、年度內已請領較低標準之補助者,因職務異動得申請較高補助標準者,次年始得依較高標準申請補助。

五、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至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檢查,並於受檢後,檢具檢查費用收據申請補助。

六、依本要點參加健康檢查人員,檢查當日得覈實以公假登記,第二點第一項受檢人員有住院事實者,以二天為限。

七、本要點所列補助對象以外之公教人員與工友(含技工、駕駛)及聘僱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檢查費用收據,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