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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農業類補助審查及考核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1040089038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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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據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定第五點規定訂定之。
二、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本縣農、漁會、肉品市場、家畜禽屠宰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漁市場。
(二)依法立案之本縣農、漁、林、牧業人民團體及農業產銷班。
(三)辦理農漁業、生態、野生動物保育、調查、研究及動物救援有關組織、團體、機關、學校。
(四)本縣從事農、林、漁、牧之人員與農產品販售、加工等相關業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一般補助: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並依下列標準補助之:
1.屬前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新台幣200萬元為原則。
2.屬前點第二至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不逾新台幣2萬元為原則。
(二)專案補助:不受當年度預算額度之限制,並依核定之專案性計畫或工程        實施計畫內容補助之:
1.屬前點第一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新台幣2500萬元為原則,自籌款不得低於35%為原則。
2.屬前點第二、三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新台幣100萬元為原則自籌款不得低於30%為原則。
3. 屬前點第四款之補助對象,其補助款以不逾新台幣50萬元為原則,自籌款不得低於20%為原則。
(三)特別補助:凡屬配合本縣農業政策性發展、預防農業疫病、生態保育、綠美化環境、農產品展示展售或具公益性或全縣性行銷活動、農損及災後重建復養、維護農產品消費者權益之各項補助,經專案奉准者得提高其補助比例,不受前(一)、(二)款金額與補助比例之限制。
1.全縣性計畫。
2.急迫性或工作安全計畫。
3.農林漁牧業推廣及教育性計畫。
5.農漁會經營事業性、農漁業觀光休閒、文宣報導計畫。
6.農業政策專案性計畫。
7.蔬菜花卉農畜漁業產品展示展售活動。
8.生態保育、野生動物保育等。
(四)中央政府核定計畫者,依中央核定額度配合補助,並依來函補助經費處理規定辦理。
(五)對農業永續發展有創新之計畫,對於需提高補助比例或全額補助者,以專案簽奉縣長核准。
(六)依施政計畫、列管重要施政項目計畫,申請補助額度應專案簽請縣長核定,不受限制。
四、經費使用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已核定跨年度計畫需繼續執行者。
(二)中央政府核定補助計畫者,依中央核定額度配合補助。
(三)依法立案農民團體已編列配合補助款者。
(四)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之監督者。
(五)不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監督之一般社團辦理農業推廣活        動。
(六)從事農業產、儲、製、銷之農業產銷班、合作社場、農場、農林漁牧之農民。
(七)有關農業「生產」、「生活」、「生態」推廣計畫。
(八)具有推銷介紹本縣農業發展及生態保育業務文宣及廣告者。
(九)縣長交代辦理者。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備具實施計畫書,載明下列事項,於工作開始前十五日向本府提出申請及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一)辦理單位。
(二)計畫依據及目的。
(三)實施日期、地點及方式、重要工作項目。
(四)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申請補助金額及備註(註明規格、用途)等。
(五)計畫項目細部說明書。
(六)其他依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七)填寫實施計畫書。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式如下:
(一)本府受理補助申請,審核實施計畫書時,應依下列原則審查:
1.實施計畫書之可行性。
2.含自籌經費概算明細表配置之妥適性。
3.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
4.有助於農業發展及農民受益程度。
5.結合社會資源配合辦理情形。
6.不須依法接受本府農業主管單位監督之一般社團申請補助時,其計畫實施內容應與本縣農業永續發展業務相關始得補助。
7.申請補助之計畫屬縣長政見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8.中央核定農業永續發展業務項目及重要施政優先補助。
9.本府依據申請單位之計畫書進行審核、簽准補助金額後,函覆申請單位。
10.申請補助之計畫,領有政府核發(委託核發)安全、衛生標章者優先補助。
11.對於農業的創新計畫補助,經農業改良場、試驗所等相關單位認為可行或持不反對意見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補助:
1.實施計畫內容違反相關法規,或申請補助之單位、農民違反相關法規足以影響計畫之合法性者。
2.同計畫上年度已依本規範接受補助,尚未依第七點第一款規定報本府核備結案者。
3.曾經接受本府補助,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執行不力者,再申請補助時,應先輔導步入正軌後,再予以補助。
4.有其它違反法規之情形者。
(三)作業程式如下:
1.受補助單位或農民應按核定之實施計畫項目、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補助款不得移作他用,如有特殊情況,須變更原計畫,應敘明理由,報請本府核准。
2.如屬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3.補助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因故無法辦理時,補助款應予繳還。
4.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補助申請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或農漁民應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填具領款收據、檢具成果報告、實際支用明細表或各機關實際補(捐)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受部分補(捐)助時,除本府補(捐)助額度內仍須檢附各項支出憑證正本外,其餘得檢附影本),報本府撥款。
(二)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依規定將所產生之利息繳回本府。
(三)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四)補助經費屬工程部分,需分期撥款者,於工程發包後檢附合約書,撥付補助款百分之三十,再依執行率或工程估驗進度逐次撥款,工程驗收完成後檢據撥付尾款。若為特殊工程經簽奉核可,得依合約書內容規定,並不受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第一款規定限制。
(五)若因特殊需要於計畫執行前預付經費撥款者,須事先專案簽奉核准。
(六)申請補助計畫無法在限期內完成或在年度內前無法完成者不予撥付尾款,雖發生權責,仍不予保留,如因天然氣候或不可抗拒因素影響執行進度及經費核銷,須敘明理由,專案簽奉核准,辦理是項計畫補助款保留。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實施計畫,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置印明「金門縣政府補助」字樣。
八、督導及考核:
(一)接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並於受補助設備明顯處,標示補助年度、計畫名稱及補助單位名稱。
(二)為了解活動實際執行情形,本府得隨時派員實地訪查。
(三)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受補助單位自籌款編列、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申請補助資料不實或有造假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於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府提交執行成報告備查,且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如有賸餘款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並將督導及考核結果,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捐)助該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參據。
九、本規範未規定事宜,得視實際業務執行需要,另訂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