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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五年度家戶節能診斷試辦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50029602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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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協助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銅級村里範圍內之家戶釐清用電習慣、汰換耗能設備、落實節能減碳及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特成立減碳醫師團進行減碳診斷,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三、本要點所稱銅級村里,係指參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認證評等制度」,並獲認證等級為銅級之村里。
四、本要點所稱減碳醫師團,係指具備二年以上節能減碳相關工作經驗之專業人員,專業項目至少包含電力、空調、照明、水資源、再生能源、建築綠化及隔熱等其中一項。
五、補助對象為銅級村里範圍內之家戶,認定標準以水費、電費通知單之用水、用電地址為準,本縣目前已獲得銅級認證之村里詳如附件一。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申請期間為自公告日起三十個日曆天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逾期不受理,環保局將於申請期間截止後二至三週內公佈受診斷名單。
(二)  診斷期間於環保局公告受診斷名單後三個月內。
(三)  改善期間為申請人收到診斷報告書後三十個日曆天內,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四)  申請方式由申請對象備齊本要點第七點所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方式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環保局將依申請書送達順序辦理現場診斷,並依查驗通過順序辦理撥款。
七、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  每一診斷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改善經費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每一診斷案申請補助額度上限為新臺幣一萬元。
(二)  每一銅級村里總改善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十萬元,受理改善件數上限十五件或改善經費用罄為止。
八、符合補助對象者,可自申請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診斷申請,補助類別及項目詳如表一。
(一)  申請書。
(二)  委託書。
(三)  自評表。
九、完成改善作業者,可自改善期間內備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查驗申請。
(一)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
(二)  購買受補助產品統一發票收執聯或收據,抬頭及統一編號開立方式應依環保局規定辦理。
(三)  申請人受款存摺帳號影本。
(四)  領款收據。
十、申請流程(詳如圖一):
(一)  受理申請階段為環保局受理申請書後,將電話與申請人聯絡,排定現場診斷時間。
(二)  現場勘查階段為減碳醫師團現場診斷後,將提出診斷報告書予申請人,請申請人依報告書建議項目,擇定具改善意願之項目後,回傳改善項目同意書,並於受診斷地址內進行改善。
(三)  現場查驗階段為申請人於改善期間完成改善後,備齊相關文件並通知環保局人員至現場查驗。
(四)  核銷撥款階段補助金額採匯款方式,待現場查驗通過後,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五)  改善效益階段請申請人提供受診斷地址一百零五年九月水費及電費通知單影本或相關證明。
十一、本要點申請表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環保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必要時環保局得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