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評鑑及輔導社區大學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31272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社區大學」以提供縣民終身學習課程,提昇民眾人文素養與生活知能、培育社區人才及現代社會公民,依終身學習法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社區大學,指在正規教育體制外,由本府為提供十八歲以上社區居民終身學習,依下列方式辦理社區大學課程之教育機構:
一、自行辦理:由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自行設立並辦理者。
二、委託辦理:由本府準用政府採購法委託各級學校或依法登記之財團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民間法人機構)辦理者。
本府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或部分課程,其委託實施計畫及契約由本府另定之。
第3條
有關社區大學之評選及評鑑等事項,由本府聘請專家學者為之。金門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社區大學諮詢、協調,並執行下列任務:
一、審議終身學習之計畫及活動。
二、指導、協調終身學習機構推展終身學習活動。
三、終身學習整體推展政策之諮詢及建議。
四、其他相關終身學習及教育事項。
第二章 申請辦理程序及評選作業
第4條
申請辦理社區大學者,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經營計畫書:應敘明申請單位之專業能力、具體經營事項(含計畫期間、行政規劃、課程規劃、師資規劃、財務規劃、招生計畫、服務事項)、推展服務之相關措施及預期效益等項目(一式十份)。影本需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與印模單相符之印鑑。
二、法人簡介。
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議決議申請設立會議紀錄。
六、董事或理事名冊及現職人員名冊。
七、最近兩年度之預算、決算與服務內容及績效說明。
八、最近兩年度之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九、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鑑印模單正本。
十、其他業務有關應備文件。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文件,應先經其主管機關核備。
民間法人機構設立未滿兩年者,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之應備文件,得依其設立年數檢具之。
大專院校申請時,相關文件僅須提出經營計畫書一式十份。
第5條
本府受理申請後,辦理資格審查及評選之審核作業,未備妥申請文件經書面通知而未依限補正者,本府得取消其參加評選之資格:
一、組織的健全性。
二、專業能力。
三、計畫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四、課程內容的多元性及豐富性。
五、推展服務相關設施及措施。
六、經營計畫書之可行性及發展前景。
評選結果由本府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6條
資格審查及評選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應檢齊第四點之文件,供本府資格審查。
二、經資格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於評選當日依抽籤順序採下列方式進行評選審查程序(每一申請單位使用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1、經營計畫書簡報:十分鐘。
2、詢答:二十分鐘。
3、出席簡報人員,每一申請單位至多推派二員
三、評選作業依公告時間分二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資格審查,第二階段為評選,資格審查通過始得參加評選。
四、評選委員準用政府採購法並依「金門縣政府辦理社區大學申請經營方案評分表」辦理評選。
五、評選結果由本府於評選結束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7條
社區大學應置校長一人,民間法人機構之主任由董事會或理事會直接選聘之,本府所屬學校及機關(構)之主任由其首長遴選適當人員派兼之。校長應綜理校務,對外代表社區大學。
第8條
社區大學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遴聘適當人員擔(兼)任,執行秘書應襄助主任策劃社區大學之營運及執行。
第9條
社區大學應設專責之行政、教務及會計單位。
第10條
社區大學聘請專任或兼任教師,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開設學術領域與社團課程,師資須為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開設生活藝能領域課程,師資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具有所教學科目技能且持有證明文件者。
第11條
社區大學得採分季或學期招生,每季或學期招生開課前應將招生簡章送本府備查。
第12條
社區大學之招生對象需年滿十八歲,不受戶籍及學歷之限制。
第13條
社區大學之授課,得依實際需要,採面授、函授或遠距教學等方式實施。授課於日間、夜間或假日均得實施之。
第14條
社區大學得依據「非正規教育學習成就認證辦法」之規定申請非正規教育課程認可,得核發學程證明或結業證書。但不得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學位。
第15條
社區大學之學程規劃應採學分制,每學程應包含學術、公共社團領域及生活藝能類別課程等三大類課程。
第16條
社區大學得與各級學校辦理選課、銜接轉讀之合作。並得與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研習、證照考試之合作,但有關學分與學歷之採認仍應依相關教育法規認定之。
第17條
社區大學不授予學位,但採學分制。學分之計算,原則以授課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學員實際上課時數達該課程應上課時數之三分之二以上且成績及格者,得核給科目研習證明。
第18條
社區大學得接受各級學校、機關、工商企業及人民團體之委託,辦理進修訓練課程。
第19條
社區大學,應就學生能力、性向、興趣及特殊需要,提供適當輔導,並建立申訴制度。
第20條
社區大學之經費來源:
一、社區大學自籌款或民間團體之收入。
二、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款。
三、中央政府補助款。
四、學生繳納學雜費及學分費。
五、工商企業、民間團體或個人捐助款。
六、其他與教學活動相關之收入。
第21條
社區大學應依核定之收費標準收費,非經本府專案核准,不得另立名目加收任何費用。
第22條
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採學分制之課程,其教師鐘點費不得低於每節(合一小時)新臺幣五百元,亦不得高於國內公立大專院校專任或兼任教師待遇額度。
第23條
社區大學各教學中心開辦具有學分之課程,其學員之收費標準,每學分收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
第24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本府應編列相關委辦經費,不足部分由受委託單位自行籌措並自負盈虧。
第25條
社區大學採委託方式辦理時,本府得指定本縣所屬學校或機關(構)協助或免費提供土地、建築物、設施設備予受委託單位使用,但水電費、管理費、清潔費、設施維護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受委託單位自行負擔。
第26條
受委託單位辦理社區大學,其經費之收支及與受委託服務有關之補助、捐款及孳息,應依稅法規定及一般會計公認原則,以受委託單位名義開立專戶,並專供社區大學使用。
前項經費收支之決算,財團法人及民間法人應經會計師簽證、各級公立學校由學校會計單位代為簽證,並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函送本府核備。
第27條
受委託單位應依經營計畫書之收費標準收費,不得違反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第四章  評鑑
第28條
社區大學評鑑由本府聘請相關專家學者辦理評鑑,必要時得請金門縣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協助。實施時間以每學年度第二學期結束前為原則,評鑑項目分為組織與運作、課程與教學、師資與行政人員之聘用、社區服務、環境與設備、財務狀況、諮商與服務等要項。
第29條
評鑑分為自評及受評兩部分,本府於實施評鑑日十四天前通知受評單位,受評單位應於實施評鑑日七天前填妥社區大學概況表及社區大學自評表,送本府彙參。受評實施方式以簡報、參觀、查閱資料、與學員座談等方式進行。
第30條
評鑑結果總分八十五分以上者列為優等,頒發獎狀乙幀,以資鼓勵;總分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列為甲等,可接受本府輔導及委託辦理;總分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列為乙等,須限期改善完畢,方可繼續接受本府輔導及委託辦理;總分七十四分以下者列為丙等,本府將終止輔導及對該社區大學之設立認可,並在二年內不接受同一家社區大學及負責人之設立申請。
第31條
本府對於受評單位得予追蹤輔導,必要時得進行後續評鑑。
第32條
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五章 附則
第33條
本辦法所訂社區大學招標與評鑑等相關業務辦理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34條 
本府編列預算之補助經費於當年會計年度結束後兩週內,應將成果報告及收支結報表(或實際支用明細表)列冊並依本府有關核銷規定函送本府辦理經費核銷手續。
第35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並得依實際需要,訂定相關補充要點。
第3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