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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民宿登記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觀業字第10500060901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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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輔導本縣民宿登記經營合法化,並健全民宿業發展,提升住宿設備安全,除依交通部發布之民宿管理辦法辦理外,特訂定本原則。
二、民宿申請登記,除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檢附文件外,並備齊下列文件併送本府審查:
(一)客房之配置位置及尺寸平面圖(標明面積、客房號碼)。
(二)切結書。
(三)身分證影本。
(四)建築物經建管單位核准建築物圖說、平面圖。
(五)申請登記案之建築物倘有違建,申請時應檢附相關技師或開業建築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書。另,申請登記之客房不得設於違建物內,民宿經營業者應於接待處明顯位置,標示核准經營客房位置與違建物相對位置。
(六)有關透天或雙拼等住宅建築類型,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用途如非屬住宅,需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民宿申請案,申請時應檢附開業建築師檢討簽證得變更為住宅之配置圖及各層平面圖。
三、民宿申請審查僅規範住宿部分,民宿經營者如欲對外經營餐飲等其他業務,應依法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營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