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推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低碳島烈嶼零碳島旗艦計畫、低碳樂活推動計畫,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推廣使用節能家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節能家電,係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之冷氣機、有效內容積300公升以上電冰箱。
三、補助(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5年9月30日止。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方式:於補助期間內購買及安裝完成後,備齊本要點第六點所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或郵寄之方式向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補助款(郵寄申請者,需於申請期間內寄達),環保局並依申請書送達順序辦理,期間若補助款提前用罄者,環保局得另公告停止補助。
四、補助對象:
(一)補助對象為於補助期間購置第二點補助產品之自然人,並以設籍本縣之表燈非營業場所為限,且裝機地點需與申請之表燈用電場所相同。
(二)103及104年度已申請補助達上限(2臺)之電號,本年度不再受理補助。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本次補助數量為3,500臺,每臺產品補助新臺幣3,000元整。
(二)每一電號以申請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2臺)為上限,其中分離式冷氣機,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
(三)同一申請人以當年度申請補助新臺幣18,000元整(6臺)為上限。
六、符合補助對象者,可自補助時間內購買節能家電及完成安裝後,備齊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需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
(三)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副本,且發票或收據上應載明下列事項:
1.購買日期。
2.產品項目:冷氣機或電冰箱。
3.產品型號:需與保證書相同,且購買冷氣機者應載明室外機型號。
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為紙本電子發票,無載明型號者,請簽署切結書;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經銷商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卡)顧客收執聯或顧客存根聯影印本(如檢附經銷商聯,請簽署切結書;如購買冷氣機者應檢附室外機保證書(卡)影印本),且應載明下列事項:
1.購買日期。
2.廠牌。
3.產品型號。
保證書(卡)應加蓋經銷商店章或發票章,且受補助產品之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於購買日期仍在有效期限內,方可申請。
(五)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或用電證明(需載明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且裝機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六)申請人受款存摺帳號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補助款撥付用)。
(七)切結書,當申請書檢具證明文件發生下列情事之一時,由申請人及經銷商共同簽署切結書。
1.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店章與保證書上店章名稱不同。
2.申請檢附之發票上僅有產品條碼或電子發票未詳載型號。
3.發票(收據)或保證書(卡)上所載的型號與補助型號不完全相同。
4.申請檢附之保證書日期塗改。
5.申請檢附之保證書為經銷商聯。
6.申請檢附之保證書上地址塗改。
七、書面審查及現場查核:
(一)書面審查:環保局人員受理申請書後,如需補件,請於14個日曆天內完成補件,逾期將辦理退件。
(二)現場查核:通過書面審查後,將電話與申請人聯絡,排定查核時間,如申請人於環保局受理案件後40個日曆天內無法配合現場查核作業,將辦理退件,另受補助產品如為冷氣機,室內機配合裝潢安裝為隱藏式,請出示受補助產品保證書正本以供查證。
八、補助金額採匯款方式,待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匯款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摺帳號影本模糊不清,以致需進行第2次匯款作業時,所需費用將依各金融機構規定自補助款中扣除)
九、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十、同一受補助之產品如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環保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十一、本年度申請人檢附之統一發票,由環保局協助對獎,確認中獎後,將發票正本與中獎通知函寄至申請人之通訊地址,提醒申請人,退還後之發票正本不得向原購買商家退換貨品,若有退換貨品之情事發生,需自行負擔所衍生之民、刑事法律責任。
十二、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環保局將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必要時環保局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