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地區民宿提昇經營品質」、「發展精緻、深入的民宿體驗之旅」及「鼓勵善用建築空間經營民宿」,以提供旅客優質民宿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獎助對象:
地區現有民宿經營者或有意在金門地區經營民宿者,經本府同意依本要點申請民宿經營輔導團實地輔導者,如經查擴大經營規模事實或經本府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不得申請。
四、獎助項目及標準:
(一) 輔導專家於輔導期間之輔導費、往返金門交通費由本府支付,其標準如下:
1、 輔導費(附表一):
(1) 由二家民宿經營者聯合申請:每一輔導行程(至少二天一夜),每名專家每天核支新台幣二千元。
(2) 由三(含)家以上民宿經營者聯合申請:每一輔導行程(至少三天二夜),每名專家每天核支新台幣二千元。
2、 往返金門機票費:實支實付。
(二) 每一申請案,申請輔導天數以不超過三天二夜、申請輔導專家以不超過二人為原則,輔導專家應為不同領域。
(三) 每一民宿,依本實施要點申請民宿經營輔導團每年以不超過二次為原則。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由民宿經營者於輔導專家預定抵達金門日一週前,視需檢附下列文件,提交本府申請:
(一)「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度獎助民宿申請經營輔導團」申請表(附表二)。
(二)「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度獎助民宿申請經營輔導團」輔導專家簡歷表(附表三;所申請之輔導專家非本要點附表六所列名冊者,應附本表)。
六、審核方式及原則:
(一) 審核方式:
1、 民宿經營者提送之申請文件,由本府採書面議審查。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府函復民宿經營者知照。
2、 申請輔導團未能於預定抵達日抵達時,應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經本府認可者維持獎助,未經本府認可者取消獎助;如逾預定抵達日未抵達且未以書面向本府說明理由者,視為放棄獎助。
(二)審核原則:
1、 申請內容是否有助提昇民宿經營品質、民宿經營內涵或有助吸引旅客前來住宿民宿。
2、 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曾依本要點申請民宿經營輔導團並經輔導專家實地輔導者,需提出前次輔導意見之改善執行情形或具體成效。
七、獎助經費結報請撥程序:
(一) 民宿經營者應於輔導行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核:
1、 「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度獎助民宿申請經營輔導團」經費申撥表(附表四)。
2、 「金門縣政府一百零五年度獎助民宿申請經營輔導團」輔導意見表(附表五)。
3、 專家出席費領據及交通等原始憑證。
(二) 經本府書面審核通過後,獎助經費核實撥入民宿經營者帳戶。
八、經費來源及額度:
(一)獎助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支應。
(二)年度暫以獎助三十家次為原則;逾前述家數時,將檢討執行成效及再覓經費繼續執行之可行性。
九、本要點經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