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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績優運動選手訓練補助金發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1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500055131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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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訓練體育績優運動選手(以下簡稱選手),提升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競技運動實力,藉由發放訓練補助金,減輕選手經濟負擔,使其專心投入訓練,提升競技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四年以上者。
三、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
四、訓練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申請資格(限亞奧運項目):
(一)A級選手:
1.代表國家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八名。
2.代表國家參加亞洲運動會獲得前三名。
3.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二)B級選手:
1.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2.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獲得公開組第一名。
(三)C級選手:
1.參加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獲得公開組第二名或第三名。
2.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一名。
(四)D級選手: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得第二名或第三名。
(五)亞奧運達標選手:達到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參賽標準(基於鼓勵選手努力為  
                      國爭取榮耀,本款不與上述各款獎勵牴觸)。
五、補助金給付規範:
(一)A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B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C級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四)D級選手:個人或團體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五)亞奧運達標選手:
      1.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2.團體項目及各項接力賽:按競賽規程規定之報名人數,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
(六)上述各款所稱團體項目,指三人以上共同組隊者,若雙人組賽事則比照上述個人項目 
      發放,並以獎狀所列選手為團體賽補助金發放對象。
六、申請應備文件:
(一)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
(二)競賽成績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補助金須於賽會結束後取得成績證明或獎狀六個月內申請,得由選手本人提出,或由本縣體育會所屬各單項運動委員會、大專院校或縣內中等學校代為申請;申請逾時效者,不得申請。
(四)獲獎賽會秩序冊。
(五)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培訓計畫格式由本府規定之。
七、補助金發給期間規定如下: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自獲得成績證明或獎狀,發給四年。
(二)達到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參賽標準:自獲得參賽資格,發給至賽事完成為止,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全國運動會:自獲得成績證明或獎狀,發給二年。
(四)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自獲得成績證明或獎狀,發放一年。
(五)選手參加二項以上競賽均獲獎者,僅得申請補助其中一項(亞奧運達標選手例外)。
(六)本府核准補助申請後,應按年度核發補助金。倘補助期間選手獲得更佳競賽成績者,得再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本府補發其差額。
八、受補助選手於補助金發給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申請當日至補助期間屆滿日止持續設籍於本縣。
(二)不得拒絕代表本縣出賽。
(三)不得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違反者須繳回已領取之補助金。
(四)不得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
(五)受補助選手應於每年度11月底前檢具下列資料備查:
      1.選手申請當月之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
      2.年度參賽及成績證明。
      3.年度訓練日誌(年度訓練計畫執行率未達90%者,次年度停止補助)。
(六)核准處分應載明:「違反本款所述規定,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分,並追回全部或一部分之補助金,逾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且於1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