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補助金門縣替代治療藥癮者參與替代治療部分醫療費用,以減輕其就醫負擔,強化其戒癮治療意願,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經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確為鴉片類成癮,且對美沙冬鹽酸鹽、丁基原啡因鹽酸鹽無不適合使用之狀況。
四、由受補助對象向戒治機構提出申請,再由戒治機構統一造冊後向本局提出經費核銷;金門縣戒治機構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以下簡稱戒治機構)。
五、符合本要點之藥癮者每次補助最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一百元。補助項目以初診醫療費、門診診療費及調劑費為限。
六、戒治機構需於每年年初向本局提報計畫,經審核後,核定預估經費額度並分期預撥費用。戒治機構應於當年年中及翌年年初檢附替代治療戒治服務計畫個案治療次數清冊、替代治療戒治服務計畫個案治療費用清冊及替代治療戒治服務計畫執行經費統一收據申請核銷,逾期不受理。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