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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交通服務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3485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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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就讀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障礙程度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
二、領有障礙程度輕度之重大傷病證明,且經專業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
前項使用輪椅、移行輔具對象,得優先提供服務。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得由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檢具相關表件,於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期間內,向就讀學校及幼兒園申請相關交通服務。

第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通知學生及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依第二條申請交通服務,並確實審查學生及幼兒實際就學交通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將審議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請本府核定;本府並應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副知學校。
學期中臨時有搭乘無障礙交通車接送需求者,學校及幼兒園應依學生實際需要,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檢具該生接送需求事證報請本府核准。
集中式特教班辦理校外教學,得使用無障礙交通車,需事先由學校及幼兒園函送本府申請。

第四條
前條所稱交通服務包括下列事項之一:
一、無障礙交通車接送:接送學生及幼兒上下學。
二、交通費補助:無法提供前款服務或由家長自行接送者。
前項第二款所適用之申請對象僅限本縣國民及學前教育階段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第五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交通車接送方式如下:
一、由本府教育處無障礙交通車(含本縣公共車船管理處復康巴士)負責至指定地點接送。
二、無障礙交通車接送時間與行駛路線,於每學期開學前,由本府與本縣公共車船管理處協調安排後通知學校及幼兒園。

第六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交通費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四百五十元,若當月實際上課日未超過十日,則依實際到校日數計算,每日補助新臺幣二十元,全年分六、十二月兩階段申請並發給;寒暑假期間學生參與課業輔導者,依實際到校日每日給予交通費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第七條
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一、已搭乘本縣各類型免費上下學交通車。
二、已核准搭乘無障礙交通車。
三、安置在家教育。

第八條
本府得不定期查核交通服務執行情形,如有下列情事者,得暫停或追回已提供之相關交通服務:
一、搭乘無障礙交通車之學生及幼兒有危害行車安全之疑慮者。
二、申請交通費所附申請資料有違誤情事,經查證屬實得追回已發給之交通費。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