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結合民間團體推動特殊教育,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獎助對象為經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或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辦理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之諮詢或研習宣 導活動。
二、辦理本縣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動。
三、其他有助推展本縣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項目,應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優先。
第四條 申請本獎助者,檢附下列資料辦理:
一、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獎助條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特殊教育實施計畫,應包含實施依據、目的、對象、內容、期程、時間、地點及申請獎助項目之經費概算表。
第五條
本府得邀審查小組,審查前條申請資料。
申請本獎助者,每年度申請以二案為限;每案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第六條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經費收支明細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