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地方特性、均衡城鄉發展,特設置「金門縣城鄉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建設處為管理單位。
第3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之一
本基金關於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等業務之管理及運用方式,依「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二、中央政府補助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機關辦理地上權,或建物活化再利用相關所得及收益。
五、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
六、違反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裁罰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處之罰鍰收入。
九、本府專案核定由本基金提供整體開發區之公有土地做為專案交換,其交換土地之差額貼補款。
十、都市更新事業相關收入。
十一、基金所屬土地處分收入。
十二、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依原樣修復。
二、老街風貌型塑相關補助、獎勵之費用。
三、新建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獎助。
四、補助各鄉鎮公所執行頹屋及危屋之處理。
五、修復傳統建築後活化再利用。
六、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
七、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改善、教育宣導及相關補助、獎勵之費用。
八、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九、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十、配合本府專案辦理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做為公私有地交換,其專案核定之整體開發區內之相關費用。
十一、配合公共工程或公共政策執行之用地或建物取得費用。
十二、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等相關費用。
第6條
本基金由本府設置管理會,負責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計畫、補助案件之審議、決定及執行成果之考評。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公庫開立專戶存管,或依公庫法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第8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之編報,應依預算法、審計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縣庫。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