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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動物狂犬病防治措施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59718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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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第3條
本標準所適用範圍為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其他動物。
第4條
動物狂犬病疫苗注射費用,每隻次為新臺幣一百元。補發證明書牌每隻次新臺幣五十元。
第5條
可能感染狂犬病家犬、貓及與其血緣相近或對狂犬病有感受性其他動物隔離留置費用,每隻每日新臺幣二百元,並依實際隔離留置日數收取費用。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