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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牛隻屠宰場使用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58119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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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金門縣牛隻屠宰場(以下簡稱本場)之牛隻屠宰使用、管理,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府提供本場屠牛線等設備(含水、電)供牛隻屠宰業者使用,牛隻屠宰業者必須繳交場地管理費用每頭牛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申請人繳交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於全部屠宰作業結束後,無積欠任何損害及逾時費用,即如數發還。
第三條
申請使用本場屠牛線依申請先後排定,除人力非可抗拒因素外,牛隻屠宰業者應依所排定屠宰時段使用,不可任意取銷、變更,如因故欲取消或變更者,應於屠宰前二日申請。任意取銷、變更或未依限申請者,本府予以收取逾時費用新臺幣八百四十元(每1時段4小時),由繳交之保證金中扣抵。
第四條
申請屠宰時應檢附牛隻飼養來源證明單於屠宰前一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辦理牛隻進場手續,以便本府人員會同屠檢獸醫師核對牛隻標記及屠前檢查,如證件不齊或牛隻未進場,本府不受理申請。
第五條
牛隻屠宰業者須指定代表人一人與本府進行業務聯繫事宜,如有疏漏致發生無法屠宰,責任由牛隻屠宰業者自行負責。
第六條
牛隻屠宰業者使用本場設備,並應善盡管理責任,如未依程序操作致發生損壞設施設備,應負修復賠償責任;如有發生工安事故,由牛隻屠宰業者自負全責,與本府無涉,並應填送切結書交本府備查。
第七條
屠宰時段結束時,牛隻屠宰業者應負責場地清理、設施設備恢復原位、廢棄物打包自行清運完畢,並將所屬全部物品、器具等移出場外,未依規定者雇工清理,所需費用由牛隻屠宰業者負擔,並由保證金中扣抵,保證金不足者,應予以追償。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