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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實習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警少字第1040048017號 函
法規體系: 警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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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少年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實習學生以實際工作整合理論與實務,協助學校完成專業教育,並增進實習學生對少年犯罪防治工作之瞭解與體認,特訂定本規定。

二、實習生資格:各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三年級以上學生。

三、實習生名額:暑期及期中實習,各為二名。

四、申請時間:

(一)暑期實習:申請期限至每年415日止。

(二)期中實習:上學期申請期限至每年 515日止,下學期申請期限至每年1215日止。

五、申請方式:

(一)請學校具函申請,並附上學生申請表、自傳及實習計畫。

(二)本會將於申請截止日後三週內進行實習生之面談,確認後通知錄取結果。

六、實習督導資格:由本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試資格之社會工作相關人員專業背景,且至少有2年以上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之輔導員為實習督導。

七、實習時間:

(一)期中實習:每週至少實習八小時,一學期以15週計算。

(二)暑期實習:依本會上班時間,並配合本會特殊需要進行實習,原則上每週實習40小時,共計280小時。

八、實習內容:

(一)瞭解本會行政體系運作及相關法令規範。

(二)瞭解本會各項業務及組織架構。

(三)旁聽個案晤談並練習撰寫個案紀錄。

(四)瞭解本會所服務的對象群並先行分析對象群特色。

(五)瞭解本會所服務的區域犯罪特性,並試做分析。

(六)本會曾辦理之活動瞭解及草擬活動計畫。

(七)瞭解本會公文流程並草擬公文及新聞稿。

(八)參與各項相關的會議及座談會。

(九)參與並協助本會所辦理之活動。

(十)其他督導交辦事宜。

九、實習生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一)實習生應修過:(若未修過則應於實習期間提出書面或口頭讀書報告)社會工作概論、個案工作、團體工作、社區組織與發展、人類行為與社會環境、少年犯罪或學校社會工作或少年福利服務。

(二)在實習前提出實習計畫,並與實習督導討論後擬定當次實習計畫。

(三)實習期間每週繳交週實習報告(含期中及暑期),並於實習結束後三週內繳交實習總報告。

(四)實習期間應依規定撰寫各項紀錄及報告。

(五)實習期間不遲到早退,請假必須主動告知實習督導,並擇日補班,無故缺席達二次者取消實習資格。

(六)實習生應自行負責往返本會之交通工具或費用,以及食宿、保險等費用。

(七)謹守專業倫理。對於因實習而知悉之他人秘密,不得洩漏。

十、實習考核評分:依申請學校評分方式辦理。

十一、實習作業:含實習計畫、實習週誌、實習總報告、其他學校及實習督導所規定之各項紀錄報告。

十二、本會實習督導應注意事項:

(一)與實習生先進行實習面談。

(二)協助實習生訂定實習計畫。

(三)指導、示範、說明並解答實習生所碰到之各項問題。

(四)考核實習生各項紀錄報告及整體表現,並隨時給予回饋。

(五)考核實習成績。

十三、有關實習內容及範圍,由學校及本會共同協調適時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