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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參加體育運動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040053535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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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推展運動風氣, 提升運動技術,厚植本縣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補助要點。

對象:本縣各級學校、金門縣立案體育團體、金門體育會暨體育會所屬
                   單項
運動委員會。

主管機關: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申請方式:函報申請公文,依程序申辦。

應附資料:競賽規程、實施辦法、經費預算表等相關資料。

補助各單位參加體育賽事如下(本府組隊參賽補助項目不在此限)

    ()參加全國性體育賽事,補助1.機票費(核實報支)、2.住宿費(每日新臺幣1,600元為上限)、3.雜費(每日新臺幣400元為上限,項目:膳費、捷運費、公車費)

    ()參加大陸地區體育賽事,補助船票費(核實報支)。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生,除交通費外,住宿費及雜費補助上限為第一款補助上限之四分之三(住宿費每日新臺幣1,200元為上限、膳費為每日新臺幣300元為上限)

本府依賽事規模、級別、競賽種類、性質、舉辦天數、參加人數等資料核定補助金額。

受補助之各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30日內或當年度1225日前,檢附1.原始憑證、2.收支結算表、3.活動成果報告(含活動照片及成績等相關資料)陳報本府辦理核銷(原始支出憑證,需黏附於會計黏貼憑證用紙,並經受補助單位相關人員審核並核章。),逾期結報或前項支出憑證依法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撥款或核銷者,本府得逕行廢止補助,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自籌,如為預先撥付經費者,應限期繳回本府。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附支出機關分攤表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因本府年度經費預算有限,若本府該年度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

十一、本補助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或活動性質特殊,得由本府專案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