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觀光發展,有效提升觀光經濟產值,協助輔導地區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本縣旅行消費及辦理活動,使金門成為兩岸三地熱門旅遊目的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協助對象:(需同時符合)
(一) 在本縣執業之合法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旅行業者。
(二) 具接待小三通資格者(加入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 滿2年會員且向本府依「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旅行管理辦法」申請審核通過)。
三、 協助條件:
以招攬大陸旅客來金旅遊消費,或首發團舉辦活動(30人以上),以至少50人以上團體來金有實際舉辦活動(詳如申請表),於入境10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協助事項。
四、 實施期程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五、 協助內容
依組隊人數(每50人為一區間) 提供相關活動協助事項,由本府協助支出如歡迎布條、舞台、文化表演、音響、道具、文銷品或於條件額度內支應協助,如附件一。
六、 申請方式
於團體入境10日前,須由旅行公會備文及檢具團員名單、活動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審核後辦理協助措施,於活動結束次日起15日內,檢附活動照片成果送本府辦理核銷(隔年檢據核銷須於1月5日前提出,逾期本府得不予支付)。
七、 預算額度
協助事項年度總額度為新台幣1,100,000元整,依送件申請順序審核,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