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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協助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金舉辦活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陸字第1040037886號 函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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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推動本縣觀光發展,有效提升觀光經濟產值,協助輔導地區旅行業者,招攬大陸觀光客來本縣旅行消費及辦理活動,使金門成為兩岸三地熱門旅遊目的地,特訂定本要點。

二、    協助對象(需同時符合)

(一)         在本縣執業之合法設立且依法納稅之旅行業者。

(二)         具接待小三通資格者(加入金門縣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資格    滿2年會員且向本府依「金門縣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進入金門旅行管理辦法」申請審核通過)

三、    協助條件

以招攬大陸旅客來金旅遊消費,或首發團舉辦活動(30人以上),以至少50人以上團體來金有實際舉辦活動(詳如申請表),於入境10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協助事項。

四、    實施期程

每年11日至1231日止。

五、    協助內容

依組隊人數(50人為一區間) 提供相關活動協助事項,由本府協助支出如歡迎布條、舞台、文化表演、音響、道具、文銷品或於條件額度內支應協助,如附件一。

六、    申請方式

於團體入境10日前,須由旅行公會備文及檢具團員名單、活動計畫、申請書 (如附件二)向本府提出申請,由本府審核後辦理協助措施,於活動結束次日起15日內,檢附活動照片成果送本府辦理核銷(隔年檢據核銷須於15日前提出,逾期本府得不予支付)

七、    預算額度

協助事項年度總額度為新台幣1,100,000元整,依送件申請順序審核,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