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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42463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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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3
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

4
學校特推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學校年度特殊教育工作計畫。
二、研訂特殊教育需求學生之提報與轉介作業流程,並協助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鑑定、安置、轉介、轉銜、輔導及相關工作。
三、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適應教育環境及就學安置事宜。
四、召開特殊教育學生安置、輔導、回歸會議及個案檢討會。
五、審議學生申請獎助學金、補助金、交通服務(交通車、交通費)、教育及運動輔具與專業服務等事宜。
六、審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與個別輔導計畫之課程規劃、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內容。
七、審議特殊教育班課程規劃、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整、酌減班級人數等事宜。
八、協調各處室分工合作,整合校內外特殊教育資源,提供必要之行政支援。
九、督導校園無障礙環境、教學設備與設施及校園無障礙網頁之管理及維護。
十、審議特殊教育宣導活動及專業知能研習等計畫。
十一、依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成效指標,推動學校辦理自主評鑑、定期追蹤及獎懲。
十二、其他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5
特推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各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及附設幼兒園代表。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校(醫)護人員。
五、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六、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
七、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之組成,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學校無身心障礙學生者得不予遴聘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無資賦優異學生者,亦同。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無法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優先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主管兼任。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支領出席費。

6
特推會應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應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特推會應經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並作成紀錄。
特推會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或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7
特推會決議事項應交由各業務主管處室執行。

8
特推會決議事項若涉及本府相關業務,應報府核處。

9
學校應將特推會年度辦理事項及會議紀錄彙集成冊,俾供查核。

10
特推會所需經費,由學校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11
學校應依本辦法另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實施要點。

12
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得準用本辦法。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