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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104年度淘汰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40028453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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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動行政院核定之「建置金門低碳島計畫」,讓燃油機動車輛減量並降低空氣污染,由本縣環境保護基金補助地區民眾淘汰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作業,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機車及電動機車定義如下:
(一)機車:包括二行程機車和四行程機車。
(二)電動機車: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所稱之電動機車。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資格及限制條件須符合:
(一)補助對象須為下列各目之一者:
1.設籍於本縣之縣民。
2.設立於本縣之公司行號。
3.金門縣政府所屬機關學校、議會、中央駐金單位、公營單位、各鄉鎮公所及代表會、本縣公私立學校。
(二)103年6月30日前機車車籍設籍於本縣者,且換購車輛屬於同一人(公務機關、學校、公司行號)。
(三)於補助期間內完成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
(四)機車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紀錄者(出廠五   年內者免付)。
(五)於補助期間新購電動機車者,該電動機車之車籍必須登記於金門縣,且兩年內不得轉讓及運離本縣。
四、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依出廠年份補助金額如下:
(一)二行程機車部分:
除依「金門縣104年度淘汰二行程機車補助要點」及「金門縣104年度汰換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要點」補助新臺幣3,000元外,車體交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證核可回收商回收者,再補助新臺幣3,000元換購。
(二)四行程機車部分:
出廠年份 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95年以前 6,000
96至98年 8,000
99至100年 12,000
101年以後 15,000
五、補助換購期間自本要點發布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請(以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其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六、補助輛數200輛,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並經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者,依前開補助金額補助(以電匯方式核撥,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至補助額滿或提出申請日截止為止。
七、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電動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轉送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本要點第三點第一款第3目者免付),公司行號請檢附營業登記許可之證明文件。
(三)機車係辦理報廢者,應檢具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者,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車籍資料影本。
(四)機車係辦理回收者,應檢具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新購電動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六)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影本。
(八)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八、淘汰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之補助款,應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經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後,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核撥補助款予電動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
九、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依申請人檢附之銀行(或郵局)帳號辦理補助款之匯款撥付作業(申請者需自行負擔撥款手續費用)。
十、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金門縣環境保護局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照事項完成補充者,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十一、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應按核撥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十二、申請補助者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款者,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得依法撤銷其補助,並追繳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三、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得對受補助之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本要點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取之補助款。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宜依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