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3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103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103年度
法規功能按鈕區
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3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訴 願 人 00有限公司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衛生局
代表人 陳天順(局長)
訴願人因有關食品標示事件,不服金門縣衛生局中華民國(下同)103年1月20日衛藥字第1030000805號函所為之處分,向本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之提起,為對行政機關決定或處置聲明不服之方法。人民提起訴願,僅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始得為之,且以該行政處分有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為限。茲所謂行政處分者,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以能發生一定之法律上效果為其要件。又提起訴願之目的,乃在於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以排除損害權利或利益之原因。是訴願之提起,必以行政處分之存在,且其行政處分之效果仍存續中為其前提,如原行政處分之效力經撤銷或變更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人自不得對該項決定或處置,聲明不服提起訴願,請求救濟,此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最高行政法院(改制前行政法院)並數著判例在案。卷查本件原行政處分機關會同本縣消保官稽查訴願人銷售之「00牛00」食品標示,因未符合「營養標示、牛肉來源」相關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20日以衛藥字第1030000805號函,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101年8月9日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號有關營養成分標示之公告,及該部101年9月6日署授食字第1011302808號有關包裝食品原產地標示之公告,命訴願人回收未符合食品標示規定之「00牛00」,否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法辦。經訴願人提起訴願後,原行政處分機關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以衛藥字第1030002319號函自行撤銷原處分,並重新審查在案,有前開函副本附卷可憑。從而,本件原行政處分既經撤銷,其效力已不復存在,訴願標的已失,訴願人之訴願,即屬欠缺訴願利益,難謂合法。又本件訴願既屬程序不合法,其實體上之主張及陳述,已無庸審酌,均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友欽(請假)
                                      委員  李志澄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翁正義
委員 楊士擎
委員 顏水坤
委員 陳朝金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縣 長  李 沃  士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