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4號
訴願人 林00
訴願代理人 李00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王漢文(處長)
訴願人因有關稅捐稽徵事件,不服原行政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下同)102年2月4日金稅電字第l020200019號書函所為之駁回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按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又人民以處分違法請求救濟者,須其處分之效果,仍存續中,若原處分已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合先敘明。本件訴願人因稅捐稽徵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102年2月4日金稅電字第1020200019號書函處分,提起訴願。卷查原處分機關於102年5月1日以金稅電字第1020200078號書函知訴願人:「一、依財政部賦稅署l02年4月23日臺稅財產字第l02042049l0號函辨理。二、本處l02年2月4日金稅電字第l0202000l9號函依上開財政部函示更正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隨函檢附更正後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乙份。…」即有關原處分書認定訴願人申請金寧鄉青山段371地號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原行政處分本以系爭土地「於民國43年6月18日辦理第一次登記時為「雜」地目非屬農業用地,核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l項(即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所請應予不准。」已更正為得以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l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副知本府,是以,原處分機關上開102年2月4日金稅電字第1020200019號書函處分,已因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而不存在,訴願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應不予受理。另訴願人如對上開原處分機關102年5月1日以金稅電字第1020200078號書函處分有所不服,應另案繕具訴願書經由金門縣稅捐稽徵處向本府提起撤銷訴願。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6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友欽
委員 李志澄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沈炎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顏水坤
委員 李錫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縣 長 李 沃 士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178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