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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3號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3號
法規體系: 訴願決定書/102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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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2年度府訴決字第003號
訴願人  李00
訴願人  李00
訴願人兼上
2人代理人  李00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地政局
代表人 林德恭(局長)
訴願人因土地事務事件,不服原行政處分機關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地籍字第1020000397號函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等3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檢附申請領回說明書、防空洞照片、金門警察局防空洞證明等登記原因證明所有權之文件,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及6月12日以金離九之四字第10、620號登記申請金寧鄉古寧頭段1048、1088-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經審查後,不符「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6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有關文件」之規定,嗣原行政處分機關於101年8月23日地籍字第1010007204號函通知補正,訴願人於101年10月2日另檢附保證書、金門古寧頭、山西、山前李氏世代昭穆對照表、房屋照片等有關文件,經審查亦不符上開登記原因証明文件之規定,以102年1月10日地籍字第1020000397號函,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予以駁回。訴願人不服,向本府提起訴願。案經原行政處分機關依法檢卷答辯到府,合予決定。茲摘敘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訴願人訴願意旨略謂:民李00、李00、李00兄弟等二人。申請土地被政府強制侵佔要求返還遭地政局駁回一案。特再致訴願書陳訴說明,懇請訴願審議委員明鑑此案件,保障人民財產的普世價值。還歷史真相、是非,正義公理,草民權益一個公道。伏望寬容雅量、費心海涵,明察秋毫。不勝感激之致!緣由:草民自先祖世居金寧南山村來,歷經十八代之久。遭逢共匪侵犯,先後有古寧頭大戰、八二二砲戰、九三砲戰洗禮。八二三砲戰時房屋全燬,其真貌有歷史照片今昔對照圖陳列史館歷歷在目,乃世人所共睹,舉世皆知。早年為避共匪單打雙不打。宗親大哥炎傑父子於屋左前方築建防空洞(其人今仍在可傳證)。戰禍家境寒列為貧民戶,賴政府救濟維渡。於民國六十七年12月1l日申請核准於該地補助建房屋。先父當時基於經費、子女工作需求考量。蓋房屋其前至防空洞處留下前空地,左因防空洞出入口,為保留正常出入,是以房屋僅建至洞口處。其地如同前後左右宗親鄰居皆為規則長方型,是一個完整活動區。防空洞地是自家的,出入口地理當是用自己的地,怎會是國家的呢?而房屋土地權狀是民國75年8月29日由地政局重新校正量測,85年3月l5日補換發,先父是75年7月間於台辭世,故測量後有否經當事人確認,疏失恐在所難免。請詳端地政局複丈圖其邏輯便一目了然。(附金寧鄉公所建設課約莫於民國96年左右拆除防空洞照片參核。家鄉土地因戰爭、時空、人文等…異動有其複雜肯景因素。契據、足資所有權之證明。民國47年八二三砲戰前或因政府未建立妥善檔案資料、草民先父未請領登記、契據遺失、地稅考量,地政丈量疏失等…諸因素致草民無法提出實際證明文件,實亦乃現今鄉人土地都無法請領之痛心所在!(以南山烏沙頭地便是一個鮮活的例子。今之縣長、宗視皆知土地是南山族親人民的。祇因戰時,國軍為保國衛民強予侵佔構築軍事用地去,如今國軍撒離,政府硬不開放領,百姓無契據認領,這代表無契據並不,就不是權益人)。正如為向地政局申請地契檔案,以犛清真相,而地政局以查無民國47年前庫資回應,而硬要百姓提出契據或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實乃強難之處。難不知地方經歷戰禍所燬,生命財產一夕之間化為烏有,資料散失如同政府資料不存一般。是以草民祇能就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之意涵提出人、事、物、法以據實文件證明之有權權益,提出登記認領。試問?草民家土地四界鄰居都無異議認同證明是吾家土地,那究竟需要甚麼資料文件方是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那假設離島建設條例不適用取回土登記條法?那何土地法條符合保障確實擁有居地權益可申請?於民國76年左右開放登記時,申辦核可條件,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又是甚麼?竭誠仰盼縣府審議委員告知,讓草民儘速盡力補足以符條件登記。是所至盼。本案土地申請登記返還辦理遭駁回。草民再提訴願申請理由說明如下:說明:一、駁回函書寫內容官樣,輕描淡寫,不詳指原因,令人無法明暸不核審,經公告,核准理由。草民土地是屬契據未申請、漏登記、遺失等範疇,重新提出補登作業。地政局以未足資證明所有權文件駁回。而申請本案時,草民再三請教地政局承辦窗口吳維源先生,何為具體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然其自始至終,三緘其口,不予告知。試問?不知其所以然,如何使其然。一切瞎子摸象。據宗親告知政府於民國76年左右開放土地重新登記認領,確有認證困難,時立委陳00先生建議以提出兩位保證人作證可作為指認依據,而取得認領。故何以本申請案草民提出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如下:是不足?而無法請教原因機會。1.兩位宗親保證人作證證明書。(李00、李00)2.防空洞建拆證明。(建設課、警察局)3.八二三砲戰房屋全燬今昔對照圖。4.自訴書。說明地政局於民國75年重測遺漏疏失一小角土地及審視權狀背後土地位置圖,其前後左右親鄰土地每一塊地都是完整長方形唯獨草民家是畸形。5.歷代祖先居住歷史,房屋座落使用照片,確時居住擁有情形。以上備人、事、物、法(民法如下)俱全,不採納因素?若不符完整時,何以不直接指定需補正足資所有權證明之文件?而漠視不實地訪察本案來龍去脈。讓草民權益受損失。二、依離島建設條例。第l條為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特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其揭櫫立法精神意涵,旨在保障防止疏漏影響百姓權益。草民鑑於為證明依據有法之足資證明所權文件之解說,提出依據民法第三編物權之權利規定:(取回土地權益明明詳詳條文)769條: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770條: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佔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以上依法不得妨害之。陳請地政局不應只硬植於離島建設條例之契據,足資所有權證明文件之證明,如民法法條最適符草民權益,何不酌採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而毫無予以駁文中解釋說明?古寧南山村經歷戰爭洗禮後至今,處處可見,斷垣殘壁、十戶九空,幾形成廢村廢墟之感。草民兄弟皆年已屆耳順不惑之年,擬返鄉重建家園,經營民宿,促進地方建諼。離島建設條例,旨促進地方進步繁榮,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同時打開六十幾年來盤根錯節土地權認領桎梏,無不是為政用心良苦美意,無奈諸多宗親皆卡在土地問題,無法以認領,怨聲載道。草民謹此祈望金門縣政府審議委員,能俯察一切事實,深知民間疾苦,返還草民土地權益公道,則不勝感恩至極云云。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意旨略謂:一、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經立法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修正通過,並經總統於民國100年6月22日公布,其第4項規定:「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100年6月3日修正之日起算一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返還,但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提出請求經確定者,不得再提出申請」。第5項規定「前項返還土地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訂定之。」,爰行政院於民國100年9月27日訂定「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據以辦理審查。二、本案訴願人等自行檢附足資證明所有權有關文件提供說明書,說明系爭土地依時效取得所有權辦理登記,並檢附由李00、李00出具土地保證書,及金門古寧頭、山西、山前李氏世代昭穆對照表等具保證為本鄉宗親南山村李森山之子李00、李00、李00等兄弟繼承。三、按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依其規定,所謂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應係於戰地政務終止前,且為系爭土地收歸國有前之文件,而上開證明二文件,均係101年製作之文件,且難謂為「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四、案經本局101年8月23日地籍字第1010007204號函通知補正,訴願人於101年10月2日檢附由李00、李00保證書、金門古寧頭、山西、山前李氏世代昭穆對照表、房屋照片等有關文件等辦理補正,仍不符上開條例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6條之規定等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登記之申請:…四、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金門、馬祖地區私有土地,若為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者,應於本條例100年6月3日修正之日起算1年內,依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申請依法返還。…」「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有所有權之有關文件」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及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訴願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檢附申請領回說明書、防空洞照片、金門警察局防空洞證明等登記原因證明所有權之文件,於民國101年1月16日及6月12日以金離九之四字第10、620號登記申請書申請返還系爭土地。經原行政處分機關實質審查後,以上開620號登記申請書未填載訴願人之權利範圍,檢附文件中,申請領回說明、防空洞照片、金門縣警察局101年1月16日金警保字第1010001156號函不符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之「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有關文件」,以101年8月23日地籍字第1010007204號函請訴願人補正。訴願人又於101年10月2日檢附李00、李00101年10月2日保證書、金門古寧頭、山西、山前李氏世代昭穆對照表、房屋照片等有關文件,並認以此已足資證明所有權有關文件提供。惟查,金門縣警察局101年1月16日金警保字第1010001156號函說明略以:「…有關旨揭案(即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拆除古寧村南山14-1號宅前防空洞1案),經查非屬本局列管有案之防空避難設備。」並無從佐證系爭地號所有權原屬何人所有,又李00、李00101年10月2日保證書內容僅謂:「本人(李00、李00)基於土地事實真偽,願意為本鄉族親金寧鄉南山村李森山之子李00、李00、李00兄弟等繼承人出面作證。其父世居南山確實擁有該土地(經測量暫編為古寧頭段00、00地號)之所有權無誤,絕無半點不實、捏造、虛假等情事,特爰立此據以為憑證。此據」亦未提及保證人之年籍資料、與系爭土地76年11月28日收歸國有前四至土地歷史人文背景之敘述,僅僅將土地權屬之證明基礎建立在形式上證明而已,根本無從證明所有權人即為李00(訴願人之父);復以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申請返還者為土地原所有權人不包含時效取得之占有人,參酌土地登記規則於84年9月1日修正施行後已刪除修正施行前第41條「申請土地總登記,不能提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時,應取具保證書,保證申請人無假冒情事。」之規定,保證書顯不得作為權利證明文件。至於金門古寧頭、山西、山前李氏世代昭穆對照表僅說明金門地區李氏宗族世代輩份傳衍稱謂,房屋照片亦僅證明戰爭前後實地變化景況,均非為證明所有權之文件,依金門馬祖地區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返還土地實施辦法第6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指政府機關於戰地政務終止前,未經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占用或逕行登記為國有前持有之契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有關文件」,訴願人所提出登記原因證明之文件既有不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以102年1月10日地籍字第1010000397號函(即原行政處分)駁回訴願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9條第4項申請返還土地,自未有不合,應予維持。
二、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吳友欽
                                      委員  李志澄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沈炎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顏水坤
委員 李錫回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縣 長  李 沃  士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和平東路3段1巷1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