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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辦理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40013204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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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道路及門牌編釘作業順利進行,統一各鄉鎮做法,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特依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道路命名:
(一)道路之命名由鄉鎮戶政事務所會同鄉鎮公所辦理;但跨兩鄉鎮之道路應互相協調辦理。前項命名報應報請縣政府核定。
(二)鄉村門牌號,以地名順自然環境編釘。
三、門牌編釘:
(一)初〈新〉編門牌:
1、編釘原則:
〈1〉新建房屋須俟房屋主要結構完成後始得准予編釘門牌。
〈2〉新建房屋〈含農舍〉應以一戶一號為原則受理編釘門牌〈同一住戶房屋之側門、後門不重複編釘,且以正門面向為準〉。其附屬之倉庫、牛舍等不另予編釘門牌。
〈3〉違章建築合於本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之規定,其未處理前,得暫編為鄰近房屋之附號,無鄰近房屋者,以預留門牌號之附號編釘之。
〈4〉民國五十八年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之房屋,憑各所轄鄉鎮公所出具之舊有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受理編釘門牌;實施建築管理後建築之房屋,領取建築令者,憑建築令上之戶數編釘門牌;領得建造執照者,憑建造執照上之戶數編釘門牌。
2、戶政事務所受理民眾申請新編釘門牌號者,應派員實地勘查,並於受理門牌編釘申請後派員至住戶釘掛。
3、路、街兩旁之空地,應預留門牌號次,俟建築完成後,依順序補編預留門牌號數者,以每四至五公尺預留一號;非道路兩旁之土地者,以其鄰近住戶之一般面積為標準。
4、民眾申請編釘門牌之號碼如四、四四、四四四等門牌號得抽空不編,至前已編釘之門牌號,由各戶政事務所逕行認定是否應其要求更改。
5、門牌附號之書寫方式:一樓門牌之附號:0之0號;二樓以上之門牌:0號0樓;二樓以上門牌之附號:0號0樓之0。
〈二〉增編門牌:
1、建築物如欲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或建築物分割,應先行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平面圖〈於未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者,由申請人先向地政單位申請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其審核重點如下:
〈1〉有無獨立居住空間。
〈2〉有無獨立出入口。
〈3〉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含土地容許使用事項〉。
2、申請增編門牌,應由申請人檢附建築物平面圖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核核可證明〈於平面圖上蓋核准戳記〉於施工完竣足以供人居住後,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3、違章建築不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增編門牌號。
4、民國五十八年本縣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之房屋,其審核要領為有無獨立之出入口及獨立居住空間且足以供人居住為要件。
〈三〉整編門牌:
1、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門牌整編:
〈1〉原編門牌號重複,順序混亂或不合規定者。
〈2〉道路或特定區域變更名稱,原編釘之門牌不合實際者。
2、門牌整編應參照都巿計畫圖,各戶政事務所應全面清查已編釘門牌之房屋,因道路拓寬、擴建、違章拆除與實際狀況不符或更改路、街、巷、弄名稱或附號過多,造成門牌紊亂,須加以整編之地區,戶政事務所應協調鄉鎮公所按年度列入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3、整編門牌計畫內容應包括主要法令依據、整編之地區及理由、整編實施日期、戶數、門牌工本費及有關預算、附圖等。
4、整編門牌應先協調當地居民意見後,再將整編門牌計畫會同鄉鎮公所及邀請有關村里長、鄰長、地方民意代表協商後報本府核定。
5、戶政事務所有關整編門牌後簿證改註與通報:
〈1〉將整編之街路門牌輸入電腦暫存檔案,列印核對無誤後再執行戶籍轉檔及通報作業;惟如遇有公職選舉,行政區域調整生效日期應訂於選舉日前四個月生效。
〈2〉整編生效後三日內列印「新舊門牌號次對照表」函送各有關機關,如郵局、電信、電力公司、自來水廠、稅捐稽徵處、監理所、健保局、衛生所、地政事務所、鄉鎮公所、警察所等供改註有關住戶住址。
〈3〉戶政事務所應於一個月內排定日期派員分赴各鄰或各戶改註戶口名簿、身分證、核發整編證明書。通知單應於改註日前五日通知民眾預為準備。
〈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之改註,應於住遷註記欄現用行之次行加蓋「0年0月0日整編為0街路0巷0弄0號」戳記。
四、各戶政事務所對道路命名、門牌編釘、整編工作,應注意時效與進度之控管,使工作順利如期完成,並派員實地巡查門牌編釘有無缺漏,釘貼妥當、適格。
五、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