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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補助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119690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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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影視媒體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本府。
3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以電影、電視、廣播、網路等方式,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公司行號、法人或團體。
補助項目以到金門拍攝所需之食、宿、交通費用為限。
4
申請人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式十份。
 二、計畫書一式十份。內容至少包括:
(一)節目名稱、規格、內容、腳本綱要等。
(二)預定在金門、露出之時間及媒體平台等。
(三)在金門勘景、拍攝、採訪之交通運輸、食、宿需求項目。
(四)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方案。
(五)預期助益觀光發展之效益量化預估。
(六)經費表及經費來源之分攤說明。
5
本辦法補助審核方式如下:
一、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二十萬元者,由主管單位簽報核定。
二、申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經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
6
本府設「金門縣政府補助影視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條第二款之申請案。
審議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民政處處長、財政處處長、建設處處長、教育處處長、行政處處長、主計處處長、金門縣文化局局長為當然職務委員。並遴聘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當然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
7
審議委員會召開會議時,依申請案件之性質,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人列席會議說明。
8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其他違規(約)情事。
二、申請內容顯未能達成共同行銷金門觀光發展之效益。
三、承攬政府機關有關本補助辦法業務者。
四、與本縣其他補助辦法重複申請項目。
9
申請人備齊成果報告一式三份、同意補助項目之支出憑證、銀行帳號、領據等函送本府,並據以辦理核銷程序。
前項成果報告應含金門拍攝內容、露出成效分析及客觀、可見之成效記錄。
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10
申請人經核准補助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受補助者應繳回已領之補助款全部或一部,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四年: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之規定。
二、提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 件有隱匿、虛偽或違反智慧財產權者。
三、未依計畫執行、經費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等。
11
申請人應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需本府配合事項應至少於一週前告知,並指派專人為本府聯絡窗口。
12
申請人經費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申請人結案後如有結餘款應予繳回。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