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配合推動行政院核定之「電動機車產業發展推動計畫」,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局辦理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購買電動機車之補助作業,以鼓勵民眾購買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二行程機車指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並於補助期間內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及其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紀錄之二行程機車者。
本要點所稱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進口之已申請並通過購置補助之鋰電池電動機車。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為於補助期間內完成二行程機車報廢或回收手續,並於補助期間新購電動機車者,該二行程機車及電動機車之車籍必須登記於金門縣。
四、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104年12月2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申請補助者應於民國104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請(以本縣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其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五、補助輛數150輛,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者,每1輛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3千元(淘汰二行程機車1千5百元+換購電動機車1千5百元),至補助額滿或提出申請日截止為止(以電匯方式核撥,得於補助款內扣除匯款手續費)。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交由新購電動機車之經銷商彙整,委託電動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轉送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補助者為政府機關時,免附證明文件。
(三)二行程機車係辦理報廢者,應檢具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者,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車籍資料影本。
(四)二行程機車係辦理回收者,應檢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
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
(五)新購電動機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六)新購電動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七)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三)。
(八)其他證明文件。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七、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非同一人,除填具申請表,並應檢具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如附件四),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提出申請。
八、淘汰二行程機車換購電動機車之補助款,應於購車時直接折抵購車費用,依本補助要點提出補助申請,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後,由本縣環境保護局核撥補助款予電動機車製造廠或代理商。
九、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本縣環境保護局將向其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