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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10067854 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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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十八條訂 定。

二、本要點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 兼任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 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 代課教師: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三) 代理教師:係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 遺之課務者。
    外聘代理教師或代課教師應以教師差假期間原課表排定所遺之課務為準,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 係擔任編制內教師缺額(如實缺、兵役缺或各類留職停薪缺等原缺教 師未支薪者、延長病假及借調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之調用教師三個月以 上)、導師全部時間所遺之課務並負有導師職務者,應視為代理教師;如擔任部分時間(半日)之課務及職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二)係擔任專任(科任)教師所遺之課務者,應視為代課教師。

三、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達三個月 者為短期代課、代理教師。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長期代課、代理教師之聘任及公開甄選規定,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五、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但出缺職務之代理教師聘期,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不超過一年為原則。

六、各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位同 意。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七、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時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兼任不超過六節、代課不超過五節、兼任復代課併計不超過九節為原則。但課程不可分 割或特殊情形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兼任、代課時數,校內、外應合併計算。
    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在本校兼任、代課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八、兼任、代課教師,按實際兼任、代課節數發給鐘點費,但國定假日期間之 兼任、代課節數仍予發給;本校校長、專任教師或代理教師兼任、代課者亦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授足本身每週最高基本節數或分
鐘數後,始得按實際超出節數發給;其兼任課程並應明確標示於課程表。長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之月數,按月支給;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支給,其日薪之計算以月薪(本薪+學術研究費+地域加給)除以當月日數。
    學校應優先安排編制內專任教師擔任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有安排代理教師兼任導師或行政職務之必要,經本府核准後,得兼任 之。

九、兼任、代課教師兼任、代課畢業班課程,於學生畢業後,因無實際授課, 不得支領兼任、代課鐘點費。

十、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應事 先經學校同意調整授課時間或由學校另遴選人員代課,其鐘點費由代授教師支領。

十一、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以現具最高學歷起敘,得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敘薪級,以敘至本職最高薪為限;未具資格者,依照金門縣中小學代理教師薪級表以學歷起支薪級核敘。
     一百零九學年度(含)前已敘至年功薪者,不受前項本職最高薪限制,於同校聘任時薪級予以維持,但離職後於不同校再任代理教師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代理教師待遇(包含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 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十二、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日數核支。
     長期代理教師待遇自當學年度八月一日起薪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學年度中到職者以實際到職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月核支。

十三、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金門縣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代理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各校聘任代課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代課代理之性質;離職或服務證 明文件,除應做相同之註記外,並應加註服務成績是否優良及是否曾經公開甄選進用。

十六、(刪除)

十七、代課代理教師之獎懲,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