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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住宅基金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建都字第10300906511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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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定依金門縣住宅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金補貼利息案件依程序審查通過後,利息補貼款撥付金融機構案件之程序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撥付利息補貼款之程序:
(一) 金融機構每月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請領利息補貼款。申請表內容應包含:帳號、姓名、身分證字號、核定編號、專案代號、貸款起迄日、核貸金額、本金貸款餘額、利息利率、自付利率、差額利率、補貼利息等資料。
(二) 本府辦理審查時,個案如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不予核准:
1.申請表個案內容錯誤。
2.個案貸款人資格喪失。
3.個案貸款人逾期未繳款。
4.個案貸款人已逾核准利息補貼期限。
5.其他不符合利息補貼規定之事項。
(三) 本府應將審查結果,依程序簽奉核准後辦理撥付利息補貼款作業。
四、利息補貼款撥付後發現個案貸款人不符合利息補貼之規定,本府應視事實發生日期,函請承貸金融機構追回溢領之利息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