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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二字第1030082071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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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實施。
二、本要點所稱本府所屬各機關係指本府暨所屬行政機關 (學校) 。
三、各機關值日分平常日、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三種。
前項例假日指星期六、星期日、依規定放假之紀念日與節日或調整彈性放假日。
四、各單位值日原則上由編制內職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秘書、參議、消費者保護官。
(三)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四)本府各處主管另負責值週,不參加值日。
約僱人員及約用人員(支固定月薪)是否參與輪值,由各單位首長協調決定之。
五、各機關值日應以男性職員輪值之。男性職員輪值有困難者,得排定女性職員參與輪值。但女性職員輪值時間以上午上班時間起至下午下班時為限。(例假日比照,夜間值夜由單位主官調配)
各機關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並視單位特性及實際需要配置工友、司機輔助或參與值勤,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合署辦公處所(大樓),可會商決定共同輪流擔任值日,並由鄉鎮長統一督導管理。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概由職務代理人遞補或自行覓妥適當人員交換,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報知人事單位登記。
七、值日員之任務如下:
(一)處理辦公時間外之臨時事件,並作各項必要之措施。
(二)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三)應注意閉鎖各辦公室門窗,熄滅燈火及關閉自來水、電氣設備等。
(四)預防火災及其他危險。
(五)執行本單位安全(保密)檢查,安全維護及安全狀況連絡處理事宜。
(六)負責外賓或來客洽公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七)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人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於接獲事件通報後即時陳報機關首長或總值星官核示並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人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報機關首長外,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之。
十、各機關值日人員應受本府值日官之督導,本府值日官應受值星官之督導
十一、值日時間自每日上班時間(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比照)起至次日上班時間止,並於每日上午上班時間為交接時間。
十二、值日人員輪值平常日、例假日及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期間,其補休規定如下:
(一)平常日准予補休半日。
(二)例假日准予補休一日。由女性員工參與值日者,准予各補休半日。
(三)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半日以內者,比照平常日補休規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一日者,比照例假日補休規定。
(四)以上各款補休規定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休畢者視同放棄,並不得再要求補休或改發加班費。
十三、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守,並由各機關主管負責查勤(本府不定期查勤)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記過以上之處分。
各機關依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且由男(女)性參與輪值時,其值勤餐費,由各機關酌情決定分配之。
十四、值日人員應在值日室膳宿,由各機關供給,其中所需餐費由各機關(學校)在值勤費項目內支給之。
十五、各機關應設值日牌,書明值日員工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顯明處所。
十六、各機關值日室處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記事簿。
(二)電話記錄簿。
(三)本單位重要職員住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機關、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十七、值日記事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員陳送本機關首長或總值星官核閱。
各機關應將值日輪次表於前月月底前送本府人事處彙辦。
十八、各公營事業(生產)單位之值日由各該單位自行衡量單位特性另訂之。(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