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使用電動機車,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依103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預算辦理。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
|
三、本要點所稱電動機車,係指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生產或代理商進口,並符合及取得經濟部電動機車性能及安全測試規範(簡稱TES)安全認證合格之可抽取式或固定式鋰電池電動機車。
|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如下:
|
(一)補助對象:設籍本縣年滿18歲之縣民。不包括國內製造廠、經銷商、一般公司行號及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等公務單位。
|
(二)補助車輛:補助期間在國內新購、購買後限於本縣使用之掛牌電動機車;購買日期以中華民國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
(三)補助限制:每人以1輛為限,歷年已申請是項補助者不得再申請。
|
五、申請者應於新車辦妥車籍登記並掛牌後,檢附相關資料理申請手續,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0日止,執行機關依送達公文文號順序辦理,補助輛數額滿或補助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
六、符合本要點之補助條件者,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本府核發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整,補助輛數100輛;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本府核發補助金額新臺幣一萬元整,補助輛數50輛。
|
七、申請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如表1)。
|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三)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
(四)新購電動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或免用發票切結書。
|
(六)銀行或郵局存摺影本。
|
(七)領據。
|
(八)其他經執行機關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
八、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者,由執行機關依申請人檢附之銀行(或郵局)帳號辦理補助款之匯款撥付作業。
|
九、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執行機關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令執行機關得逕行否准申請。
|
十、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應按核撥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納。
|
十一、受補助之新購電動機車,須遵守兩年內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且不得轉讓之規定,違反者本局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
十二、申請補助者偽造所檢附之文件或以詐欺及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補助款者,執行機關得依法撤銷其補助,並追繳補助金額,必要時得追究法律責任。
|
十三、執行機關得對受補助之電動機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格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