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持本縣市區道路既有人行道人行動線空間,避免人行道上之公共設施阻斷人行動線,以完善建置本縣市區道路人行無障礙環境,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人行道上公共設施包括: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燈桿、交通(標)號誌桿、箱、消防栓、公車站名牌、票亭、停車收費亭、停車計時器、郵筒、電話亭、變電箱、垃圾箱、座椅、候車亭、天橋、地下道出口、鄰近合法建物出入口、排水溝渠人孔、管線人手孔、護欄、緣石、行道樹植栽、樹穴、人行無障礙設施、避車彎、停車格及經道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設施。
三、相關單位於既有人行道上設置公共設施應經道路主管機關現勘確認上開設施設置後之人行動線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等應符合人行無障礙相關規定。
四、上開公共設施設置之申請應檢附簡要計畫書,計畫書內容須包含下列項目:
(一)公共設施設置地點。
(二)公共設施類型、尺寸。
(三)公共設施設置目的。
(四)現況公共設施平面圖。
(五)公共設施設置地點現況照片。
(六)合法建物核准文件(視需)。
五、上開公共設施設置之申請經會勘結果符合下列任一情況則不核准設置:
(一)非屬上開公共設施者。
(二)設置後之人行動線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等不符合人行無障礙相關規定者。
(三)其他考量不利民生、公益之因素者。
六、人行道範圍內之管線開挖回填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原樣回復人行道鋪面、平整度及完整性。
七、經查既有人行道上之既有公共設施影響人行動線淨寬、淨高、縱向坡度、橫向坡度等而不符合人行無障礙相關規定者,應由上開設施使用管理單位進行遷移或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