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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103年度第四階段節能家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30063233A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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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廣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低碳島低碳樂活推動計畫,於辦理第三階段節能家電補助案,補助額度1,500臺補助款已用罄,為落實節能減碳,推廣使用節能家電,特增額補助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節能家電,係指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1級或2級之冷氣機、有效內容積300公升以上電冰箱。

三、補助(申請)時間及申請方式:

(一)  補助期間:自10311日起至103831日止。

(二)  申請期間:追溯自103725日起至103930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三)  申請方式:於補助期間內購買及安裝完成後,備齊本要點第六點所列文件,於申請期間內以臨櫃或郵寄之方式向本局申請補助款。本局並依申請書送達順序辦理,期間若補助款提前用罄者,本局得另公告停止補助。

四、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之表燈非營業場所為限,且裝機地點需與申請之表燈用電場所相同。

五、補助金額及數量:

(一)  本次補助數量約900臺,以申請期間內實際受理申請數量為準,每臺產品補助新台幣3,000元整。

(二)  當年度每一電號以申請補助6,000元(2臺)為上限。其中分離式冷氣機,其數量按室外機臺數認定。

六、符合補助對象者,可自補助時間內購買節能家電及完成安裝後,備齊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書,需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二)  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

(三)  購買受補助產品之統一發票收執聯正本或收據副本,且發票或收據上應載明購買日期、型號(需與保證書相同),購買冷氣機者應載明室外機型號(如為發票應無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如為紙本電子發票,無載明型號者,應請店家以手寫加註並加蓋店章;收據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載明銷售商店之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四)  受補助產品之廠商保證書()影本,需載明廠牌、型號、購買日期及加蓋店章或發票章,且能源效率分級標示於購買日期仍在有效期限內。

(五)  受補助產品裝機地址之電費收據(用電種類為表燈非營業用)或用電證明(需載明表燈非營業用戶)影本,且裝機地點應與用電地址相同。

(六)  受款人存摺帳號影本,且需清晰可辨識(補助款撥付用)。

(七)  領款收據,需填寫具領人、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七、補助金額採匯款方式,待申請資料經審核通過後,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八、申請表不符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本局通知逾期未補正或未依照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本局得逕行否准申請。

九、本要點申請表格及其規定應填列事項及檢附文件,均為補助申請要件之一部分,申請人應切實遵守;依本要點規定補助後,如經事後查得申請人有違反本要點規定事項或有虛偽買賣、偽造變造不實之情事或已獲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本局將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申請人應無條件退還補助款,必要時本局得追究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年度公務預算或環境保護基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