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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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12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20112320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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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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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淘汰高污染老舊二行程機車,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本縣環境保護局辦理民眾淘汰二行程機車之補助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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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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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所稱二行程機車指於中華民國92年12月31日前(含)出廠,並於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或向公路監理機關完成報廢,及其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定期檢驗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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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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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要點係以本縣環境保護局為辦理單位,車籍屬金門縣者為補助對象。補助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0日止,申請者應於民國103年12月20日前提出申請(以金門縣環境保護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其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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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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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輛數240輛,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者,每1輛機車補助新臺幣1千5百元,至補助額滿或提出申請日截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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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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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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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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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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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行程機車係辦理報廢者,應檢具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機車異動登記書(報廢)影本。報廢機車行車執照未記載出廠日期者,以原發照日期為依據,無報廢機車之行車執照者,可檢附含出廠日期、車主姓名、牌照號碼及引擎號碼等相關車籍資料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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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行程機車係辦理回收者,應檢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第三聯車主存查聯)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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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切結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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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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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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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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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經審核通過者,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依其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辦理電匯撥款,並得於補助款內扣除電匯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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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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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本縣環境保護局將向其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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