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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名章製發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一字第1030061040號 函
法規體系: 人事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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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職名章之製發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府各單位及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三、各級人員職名章,分下列三種:        
(一)甲種:縣長、副縣長、秘書長用,刻職別及姓名,採黑色牛角章。
(二)乙種:核閱文稿人員用。
本府各處處長、副處長,刻處別及職別、姓名,採黑色牛角章。
各機關首長、副首長及其單位主管,刻職別、姓名,採黑色牛角章。
其他核閱文稿人員刻職別、姓名,採黑色牛角章。
(三)丙種:承辦人員用,刻職別、姓名,採木材章或連續章。約聘僱人員、調用人員等承辦業務者亦同。

四、職名章以正楷或隸書,採用橫式由左而右,兩行以上時由上行而下行刻製,

    並按下列規格製發(如附表一):

(一)甲種為長三公分、寬零點八公分。

(二)乙種為長二點八公分、寬零點七五公分。

(三)丙種為長二點七公分、寬零點七公分。
五、法定兼職人員職名章,依其兼職職務,參照第三點規定刻製。

六、縣長、副縣長、秘書長、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各機關首長,因業務需要,得依下列規定增刻職名章:
(一)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各機關首長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
(二)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得增刻一至三顆,並以「甲」、「乙」、「丙」字樣區別。
(三)各單位如確有報表授權審核量大並節省核判流程之需要,得專案加刻報表專用主管職名章,並於姓名右方註明「表」字樣以表示報表專用,
此章僅得用於報表或授權定型表格之核章使用。
前項增刻之職名章,均應委由專人保管使用,並同負行政與法律責任。

七、保管第六點所定增刻職名章者,其使用範圍應基於授權。

八、增刻之職名章限於首長及主管未有差假、出國或其他原因不能視事時,於例行業務處理使用;至主管差假時之代理,應依職務代理人規定辦理,
不可使用主管甲、乙、丙章。

九、各機關陳一層核定之簽稿,除代理外,應由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親核,不可使用第六點增刻之職名章。

十、各級人員職名章,由人事單位報請機關長官同意後製發,並拓模一份存查   (如附表二);補發者,由當事人簽報機關長官同意後,由人事單位製發。

十一、職名章之刻製,以上開第三點規定為原則,如因業務需要,須刻製連續章者,應報請人事單位同意後製發。

十二、各機關人員如有異動,應將使用之職名章,送人事單位註銷截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