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收件
(一)獎助對象:以金門縣都市計畫經劃設為「自然村專用區」與「農業區」之建築物,其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等建造行為,使用斜屋頂及傳統建築元素,並經審查通過者,得申請獎助,但公有建築物除外。
(二)申請期限: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一年內,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案件需至本府掛件辦理,將於收件後排定次序,依年度經費排入審議。
(四)申請人為使用執照所登載之起造人。
(五)連棟式住宅或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第一條規定屬「一幢」者,視為單一獎助對象。
(六)申請文件應依照規定檢附下列項目之書圖文件一式二份:
1.申請書。(依本府製定表格)
2.審查表。(由申請人填寫基本資料)
3.身份證明文件或組織設立證明及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4.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5.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非申請人所持有或共有者,應出其土地使用同意書。
6.切結書。
7.使用執照影本。
8.建築物之位置示意圖、配置圖、平面圖及立面圖。(標明實際尺寸)
9.金門特定區土地使用許可審議核定之圖說計畫或竣工圖。(包含獎助各項細部剖面圖、建築物色彩計畫圖,明確標示材質及顏色,色彩計畫圖應以彩色圖說表示,並檢附獎助各項細部完工照片)
10.其他必要之文件。
11.申請文件以A4或A3格式皆可,主要以圖說易於判讀為基準。
二、文件審查
(一)承辦單位於收件後辦理文件審查,並會同相關人員至現場會勘,以利彙整資料提送「金門縣建築物融合傳統聚落風貌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審議。
(二)申請文件不齊全或不符規定,將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改善完成者,將不排入委員會審議。
(三)收件書圖審查件數達五件以上,或送件時間滿一個月,且文件備齊者,本府將擇期召開委員會。為提升審查效率,每次審議案件以十件為限,並依照掛件順序排定。
三、委員會書圖審查
(一)委員會應就補助施作之合理性及建築風貌進行綜合審查。建築風格整體如未能融合聚落風貌,雖局部採用傳統元素,得決議不予獎助;經審議通過者,委員會得視其融合程度,於獎助上限內,裁量核定獎助金額。
(二)委員會視申請案件情形得至現場會勘,,將以審議結果核發獎助證明與核定獎助金額。獎助項目共分屋頂、外牆、地坪及其他,並依循下列原則辦理:
1.屋頂部分:建築物屋頂,以傳統建築語彙處理或其他經本縣「金門特定區計畫土地 使用許可委員會」核可之型式,但屋頂突出物上方之斜屋頂不計入斜屋頂面積;使用鐵皮材質斜屋頂者,不予補助。
2.外牆部分:外牆以紅磚材與石材為主或質感及色彩與鄰近傳統建築物協調之其他外牆材料,外牆材質及顏色應以彩色圖片標示說明。
3.地坪部分:供公眾使用空地應配合周圍現有廣場與道路留設,並配合周邊環境鋪設紅版磚地坪(例如:陶磚)或天然石材地坪。
4.其他:建築設計經委員認可、明顯提升環境品質、建築達到聚落整體景觀協調、傳統聚落內樓層降低獎勵、維護傳統聚落內重要地景地物及地貌獎勵等。
(三)現況應與「金門特定區土地使用許可審議」核定之書圖或竣工圖一致。
四、勘驗
(一)申請人於接獲本府獎助證明後,檢具下列勘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府申領獎助經費:
1.獎助證明書(正本l份,影本1份)。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3.審核表。
4.核算表。
5.存摺影本。
6.工程發票(正本或影本)。
7.請款收據。
8.申請核定書圖。
(二)經接獲申請人勘驗文件後,由承辦單位成立會勘小組至現場辦理勘驗,依核定之獎助項目檢驗是否依原核定之項目、數量及樣式施作,於核定金額內依實作載明撥款金額,並應將勘驗結果拍照作成紀錄。
五、撥款結案
(一)勘驗結果於簽准後,依年度預算情形核撥補助款。
(二)承辦單位應將受本項獎助之申請案件予以列管,以確實控管獎助案件之風貌維持及各年度獎助經費支用情形。
六、本審查基準之審查流程圖及獎助金額單價審查基準表詳如附件,若有未盡之事宜或執行困難之處,以委員會決議並簽報核准後,作為執行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