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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教育處暨所屬各級學校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052448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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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暨各級學校為辦理各項考試工作酬勞需要,特訂定本要點。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考試指下列項目:

(一)國中及國小校長、主任遴選及甄選。

(二)各級學校受本處委託辦理之聯合教師甄選。

(三)其他本處專案計畫考試業務。

三、典試工作命題酬勞費:

(一)論文題、申論題、混合命題(均含參考答案),每科或每套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測驗題(含標準答案),每題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三)測驗題審查費,每題新臺幣四十五元。

(四)入闈場委員決定試題,每次考試新臺幣三千元;題庫抽審試題委員每次考試新臺幣四千元。

四、口試委員酬勞:

    一般考試每人半天支給新臺幣三千元,全天支給新臺幣五千元。

五、閱卷酬勞:

(一)採混合命題者(含單一命題、選擇題、填充題等),每本(份)每閱新臺幣三十元。

(二)論文試卷、申論卷(含有計算題卷),每本(份)每閱新臺幣五十元。

(三)評閱試卷者,其本(份)數不及申論卷四十本(份)者,概按四十本(份)致酬。如無人到考致無卷可閱者,抑或因故未能或不願閱卷者,一律不予酬勞。

六、主任委員綜理典試酬勞:新臺幣三千五百元/場。

七、試務工作

(一)考試前工作酬勞:

1.審查應考試資格酬勞:每人半天新臺幣八百元,全天新台幣一千六百元。

2.報名表件審核暨檢查試卷(含試卷彌封)工作酬勞:每件新臺幣五元。

(二)考試期間工作酬勞

1.試務督導每天新臺幣三千元;試務主任、試務副主任每天新臺幣二千元。

2.各組組長、試區主任每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3.巡場主任、試區卷務負責人半天新臺幣九百五十元;全天新臺幣一千玖百元。

4.辦理試務各組工作人員(包含考試前、考試期間及放榜後之介聘、統登)半天新臺幣一千元、全天新臺幣二千元。

5.考場監考人員工作費每人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6.入闈期間工作酬勞每人新台幣二千元;監辦人員試題審查費每人新臺幣二千元,入闈期間提供早餐晚餐夜點等。

7.試區考場保管試題處安全人員每人每天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8.工作日前試務講習會議出席費每人得支新臺幣二百元,不得跨組重複支領。

9.介聘委員會議出席費,每人新臺幣二百元;介聘委員會議工作費,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三)資訊作業酬勞:

1.測驗式試卷(包括驗卡、讀卡、登算分、統計等作業),每卡新台幣五角,複閱亦同(複閱至多以三次為基準)。

八、一般規定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辦理考試、試務工作人員,得視實際需要,經簽准後比照相關之酬勞項目支付酬勞。

(二)符合支領交通費及住宿費者,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表」支給。

九、本要點核定後實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