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政策共識,並有效溝通、協調與推動縣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主管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於每星期四上午九時召開。如遇未上班日或因故,得停止、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本會報出席人員如下:
(一) 副縣長。
(二) 秘書長。
(三) 參議、消費者保護官。
(四) 本府各處主管。
(五)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 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七) 各公營事業機構(含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八) 縣長指定人員。
四、本會報列席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 本縣各鄉(鎮)公所。
(二) 其他經縣長指定之機關(單位)或人員。
五、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縣長代理;縣長、副縣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六、出(列)席人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如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代理人員與會,並副知本府行政處。
七、本會報議事範圍如下:
(一) 縣長交議(辦)事項。
(二) 涉及二個機關(單位)以上之重要業務須協調解決者。
(三) 縣政重要工作或政策性措施。
(四) 專案或業務性簡報。
八、本會報議事程序如下:
(一)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 各機關(單位)重要工作作口頭報告。
(三) 討論事項。
(四) 臨時提案。
(五) 臨時動議。
(六) 主席指(裁)示事項及結論。
九、各機關(單位)提請主管會報之書面資料及業務報告,應於開會前一日上午下班前,送交本府行政處列入議程。
十、本會報決議案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各機關(單位)應即照案執行,並於三日內彙報執行成果或擬辦腹案。
十一、本會報之決定、決議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主席指定人員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