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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主管會報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研字第1030045633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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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政策共識,並有效溝通、協調與推動縣政,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主管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於每星期四上午九時召開。如遇未上班日或因故,得停止、提前或延期舉行。

三、本會報出席人員如下:

(一)   副縣長。

(二)   秘書長。

(三)   參議、消費者保護官。

(四)   本府各處主管。

(五)   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六)   所屬二級機關首長。

(七)   各公營事業機構(含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八)   縣長指定人員。

四、本會報列席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   本縣各鄉(鎮)公所。

(二)   其他經縣長指定之機關(單位)或人員。

五、本會報由縣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縣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縣長代理;縣長、副縣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出席時,由秘書長代理。

六、出(列)席人員以親自出席為原則,如因故無法參加,應指派代理人員與會,並副知本府行政處。

七、本會報議事範圍如下:

(一)   縣長交議(辦)事項。

(二)   涉及二個機關(單位)以上之重要業務須協調解決者。

(三)   縣政重要工作或政策性措施。

(四)   專案或業務性簡報。

八、本會報議事程序如下:

(一)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二)   各機關(單位)重要工作作口頭報告。

(三)   討論事項。

(四)   臨時提案。

(五)   臨時動議。

(六)   主席指(裁)示事項及結論。

九、各機關(單位)提請主管會報之書面資料及業務報告,應於開會前一日上午下班前,送交本府行政處列入議程。

十、本會報決議案及主席指(裁)示事項,各機關(單位)應即照案執行,並於三日內彙報執行成果或擬辦腹案。

十一、本會報之決定、決議事項,須對外發布者,由主席指定人員統一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