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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103年度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1030023225號 令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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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103年度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預算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係指符合環保署審核通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暨電動自行車機種。
三、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並經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審核通過者,每輛補助新臺幣6千元;補助輛數100輛。
四、補助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03年12月20日止,以購車發票日期及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辦理,至編列總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屆滿,不再受理。
五、補助對象及資格應符合下列項目:
(一)年滿18歲且迄提出補助申請日止設籍本縣滿4個月以上,補助期間在國內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並於本縣使用者,每人限補助1輛。
(二)民國100年至102年間未申領是項補助款者。
(三)國內製造廠、經銷商、一般公司行號及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公 
      營事業等公務單位所購買之車輛,不列入補助對象。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國民身分證明影本。
(三)全戶戶籍謄本正本。
(四)申請補助者存摺帳號影本。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或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影本,註明申請補助者姓名及車架號碼;電子發票或收銀機發票無法登錄補助者姓名或車架號碼者,應由開立發票之公司於人工手寫處加蓋公司章;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者,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編號及負責人姓名。
(六)由申請補助者簽署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或電動自行車正確使用方法宣導單。
(七)整車照片及車架號碼照片。
公務人員使用國民旅遊卡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者,應簽署切結書切結並未重複申請休假補助。
七、申領補助款者應親自或委託他人(應附委託書)檢附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環保局依檢附文件及環保署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檢附之存摺帳號影本電匯補助款。
八、受補助之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暨電動自行車限於金門地區使用,2年內不得轉讓,若有轉讓行為,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環保局得對受補助之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暨電動自行車進行不定期抽查,受補助者應配合;不配合或抽查判定不合格者,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十一、申請補助者所檢附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由環保局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