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事務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據「事務管理手冊」相關規定設置「金門縣政府事務管理工作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行政處處長兼任、組員二至四人,負責督導各項檢核事宜,分別規定如下:
(一)出納管理工作檢核組員四人,分別由人事、主計、政風及總務單位派員兼任。
(二)財產管理及物品管理工作檢核組員三人,分別由主計、政風及總務單位派員兼任。
(三)車輛管理工作檢核組員二人,分別由主計及總務單位派員兼任。
三、本府事務管理工作分定期檢查及不定期檢核二種;不定期檢查由各相關業務主管不定期自行實施,定期檢核由小組召集人每年實施ㄧ次。
四、本小組實施定期檢核時,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參與,因特殊原因不克出席時,應請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五、本府事務管理工作檢(查)核(事)要項,詳如本府事務管理工作檢核表。
六、本小組每年實施檢核後,應就檢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必要時並得召開會議,檢討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