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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實施各類災害防救演習安全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消救字第1020098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消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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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災害防救法。

二、   目的:為確保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參與各類災害防救演習、演練人員安全,特訂定此規定。

三、   實施要領:

(一)            參與本縣各類災害防救演習、演練人員,應恪遵安全規定,確保自身安全。

(二)            各項操演項目,演練單位另訂有安全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演練現場發生人員意外,應立即通報救援單位,第一時間救援。

(四)   遇重大災害(如颱風、地震等)或天候不佳(強降雨、強風、濃霧、冰雹、霾、雪、高溫、低溫、長浪等),應暫停或停止演練。

(五)   各參演單位應指派具足夠資歷、經驗或資格人員擔任帶隊官或現場情境指揮官。

(六)   各項演練、演習項目及場地,必要時得指定安全官,統籌安全規定下達、安全規定執行、緊急救援通報、緊急暫停等事宜。

(七)   參演人員應保持良好精神狀況,勤前、勤中嚴禁飲酒。

(八)   參演車輛、機具、船艇、裝備、器材等,均應事先完成檢查,確認油料、耗材等是否充足,機組件運作是否正常。

(九)   演習(含預演)各單位應事先實施勤前教育,帶隊官、各參演人員應充分了解自身及其他人員任務及動作,臨時變更人員時,亦同。

(十)   參演人員應事先熟悉各項車輛、機具、船艇、裝備、器材操作,並依操作手冊或規範之操作方式執行,嚴格遵守使用限制,必要時得至演習現場會勘,實施車行測試、機具操作測試、船艇試艇等工作。

(十一)    辦理演習、演練如有申請非所屬場地,應事先向該場地主管機關申請報准,並遵守主管機關訂定該場地使用相關規範。

(十二)              各參演單位人員應相互配合支援,講求整體安全,並與有關單位人員密切聯絡協調。

(十三)              各參演單位應有相互通聯之方式。

(十四)              各參演單位應主動視配賦演練項目,研判是否適合執行,必要時得請專業單位指導。

(十五)              各參演單位辦理安全維護所需經費,應按實際需要,由各參演單位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