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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30004739號 函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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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服務網絡,並提升服務品質,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置金門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協助推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政策及法規之擬定事項。
(二)協調及督導有關機關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有關業務之執行。
(三)提供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服務網絡工作人員之專業諮詢服務。
(四)協助推展防治家庭暴力、性侵害有關之教育訓練及宣導事項。
(五)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之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四人,由本府社會處處長、教育處處長、本縣警察局局長、衛生局局長擔任。
(二)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二人。
(三)民間團體代表一人。
(四)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二人。
前項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主任委員應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其他相關單位主管及學者專家、民間機構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副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總幹事一人,由本府社會處人員派兼之,幹事若干人,由本縣警察局、衛生局、本府教育處及社會處之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本會幕僚業務由社會處負責。

六、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指派委員代理之。

七、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八、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