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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社福字第1020094397號 令
法規體系: 社會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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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離開安置系統且缺乏原生家庭支持之少年,以及在社區中因原生家庭失功能而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其離院、離家後將獨自面臨在外自立生活時之諸多生活考驗,包括:財務、經濟、住所、健康、學業、人際關係、交通…等各層面之議題。
透過本計畫以提供少年基本經濟需求之扶助,並藉由社工提供個案管理服務,以陪伴、協助及支持弱勢少年得以穩定生活、持續就學或就業,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使其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

二、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項第6款暨第12款定之。

三、服務目標
(一)提供少年維持基本生活需求。
(二)減低少年經濟壓力與負擔。
(三)協助少年穩定生活、就學或就業。
(四)鼓勵少年積極培養自立生活能力。

四、扶助對象:設籍本縣,國中畢業或年滿15歲以上之少年;但情形特殊之弱勢少年,經社工評估有繼續扶助其自立生活之必要者,得繼續延長扶助至23歲。
(一)曾安置於家外安置體系者,其結束安置後回歸家庭或社區生活,因家庭失功能致無法取得適當資源與支持,必須在外獨立生活者。
(二)社區弱勢少年,因原生家庭失功能或遭父母遺棄之少年致使其須離開原生家庭在外自立生活者(此服務對象需經本府社工評估與轉介,並開案之少年)。

五、扶助項目
(一)生活扶助金
1.扶助標準: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5 ,000元(已領取政府其他相同性質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不足者得以差額補助)。
2.扶助方式: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核准後,由本府依作業流程按月核撥補助。
(二)房租補助金
1.扶助標準:有租屋事實之少年,得檢具當年度租賃契約影本向本府提出申請,依房屋實際租屋費用核發補助金,每人每月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3 ,000元。凡入住學校宿舍者,得檢附學校住宿費繳費單,依當學期實際住宿費用,全額核發補助金(已領取政府其他租屋補助者,不予補助)。
2.扶助方式: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核准後,由本府依作業流程按月核撥補助;入住學校宿舍者,其房租補助金則按當學期住宿費,一次核發補助。
(三)房租押金
1.扶助標準:有租屋事實之少年得檢具當年度租賃契約影本、房東簽立之押金領據、房東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等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依租賃契約約定之金額核發補助金。
2.扶助方式:依該租賃契約約定之金額一次核發至房東金融帳戶,於租屋期滿後應全額退還本府,且房租押金不得匯入少年之金融帳戶。
(四)教育補助金
1.扶助標準:
(1)有就學事實之少年得提出申請,檢附學校繳費收據正本方得提出申請,補助金額依該學期之學費(含學費及雜費),全額核發補助金。
(2)倘無力先行繳納者,得先檢附學校繳費單據向本府先行辦理;並於註冊完成後,檢附學生證、繳款及領款收據正本辦理核銷。
(3)已申請助學貸款者,或已獲得其他相關就學補助及學雜費減免者,不予補助。
2.扶助方式:每學期申請一次,申請核准後,依該學期之學費(含學費及雜費),一次核發補助。
(五)心理輔導補助金
1.扶助標準:經社工評估需接受心理輔導或團體輔導者,每小時最高補助新臺幣1 ,200元,每人每年最高限補助十二小時。
2.扶助方式:心理師或諮商師依該次輔導實支金額檢附諮商摘要、領據,於核銷完畢後補助金匯入心理師或諮商師帳戶,惟不得超過該項補助金之上限金額。
(六)升學或證照補助金
1.扶助標準:有報考高中職、技職院校、大學院校入學考試、汽機車駕照、各式職業證照等之事實,得檢附報考證明、到考證明等相關資料及收據向本府提出申請,依實際報考費用核發補助金,每人每項升學或證照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10 ,000元(已領取政府其他升學或證照補助者,不予補助)。
2.扶助方式:於升學或證照考試完畢後,檢附相關資料,由本府依作業流程,一次核發補助金。
(七)求職交通費補助:
    有就業需求之少年,由社工員協助少年提具交通證明、求職證明及申請表提出申請,最高每月補助金額1,500元。
(八)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補助項目

補助標準及內容

備註

(一)穩定就業獎勵金

少年於同一單位穩定工讀(就業)者:

1、第4~6個月:每月1,000元

2、第7個月起:每月3,000元,補助一年為限。

1、請檢附申請人3個月以上薪資證明單或勞健保加退保紀錄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2、每季申請一次。

(二)就學進步鼓勵金

1、在校成績平均分數達75分以上者,每月補助新臺幣1 ,000元。

2、在校成績平均分數達85分以上者,每月補助新臺幣2 ,000元。

1.請檢具成績單證明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2.每學期申請一次。

(三)才能培養獎勵金

1、參與才藝:

(1)入圍者:500元

(2)第3名:800元

(3)第2名:1,000元

(4)第1名:1,500元

2、各類技術士證照者:

(1)丙級:3,000元

(2)乙級:5,000元

參加才藝競賽(如:畫畫、唱歌或舞蹈等),名次入圍以上或取得各類技術士證照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四)社會參與活動費

 

 

 

 

經審核通過者,核實補助,每年不超過6,000元。

 

探視親屬、社團活動所需之交通費、報名費用,請檢具證明單據(交通費用或報名費用等)、活動心得及少年所簽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已領有本縣相關交通費補助者不得重複請領,但得差額補助。

(九)自立方案教育訓練:參與社會福利機構辦理之相關課程,得檢附報名費收據、訓練心得報告辦理核銷,參訓費用由縣府全額補助。

六、請依申請補助項目,提供下列文件(有*為基本必備):
(一)申請人應備文件:
1.申請書*:經法定代理人或父母雙方於申請表中簽名【本局監護者免),如其因故無法簽名,則須敘明原因並提具相關證明文件,如:父母入獄服刑、重病、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失蹤證明、家庭暴力加害者或相關證明文件等】。
2.申請人簽收領據*。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申請人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就讀學校該學期之繳費單、不得同時申請助學貸款切結書正本(附件二)。【申請教育費用者】。
5.申請人當年度有效租屋契約影本【房屋租金、房屋押金補助者】。
6.房東簽立之領據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房屋押金補助者】。
7.學校住宿費繳費單 【申請房租補助者須備】。
8.申請人就讀學校該學期之繳費單【申請教育補助金者須備】。
9.申請人該學期成績單正本【申請就學進步鼓勵金者】。
10.輔導紀錄及簽到表【申請心理輔導補助金者須備】。
11.考試到考證明【申請升學及證照補助者須備】。
12.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13.申請人3個月以上薪資證明單或勞健保加退保紀錄。【申請穩定就業獎勵費金者】
14.才藝競賽得獎、入圍證明或各類技術士證照者。【才能培養獎勵金】
15.申請人社會參與活動心得分享。【申請自立方案教育訓練及社會參與活動費者】
16.其他(如:最近1年度財產證明文件、財務管理紀錄、機票、車票票根…等)
(二)社工員應備文件:最近三個月個案評估報告,內容須包含下列項目:
1.少年基本資料:含轉介原因、家庭生態圖、案家背景資料(含成員現況、經濟現況、成員間互動或來往情形)。
2.少年現況(含身心狀況、就學就業、社會環境適應情形)。
3.少年經濟需求分析(含生活開銷情形、補助需求評估等)。
4.少年內外在資源分析【含助力、阻力及自立生活能力分析(含就學(業)意願、願接受方案所安排的訓練及規範、具基本生活自理能力、具簡單工作技能、具基本人際關係處理能力)】。
5.預定之工作目標及策略。
(三)若因故中斷學業或學期結束後有繼續就學事實需再申請者,社工員皆需於檢附之個案最新動態表中敘明,並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註冊單據等文件重新申請。

七、扶助期間少年應盡之義務及應注意事項
(一)少年權利與責任:
1.為確保少年自立生活情形,於受補助期間,少年須接受社工員之追蹤關懷與訪視。
2.於受補助期間,少年應配合本府辦理之相關自立生活調查、訓練及活動方案。
3.為培養少年負責任之態度,接受本計畫補助期間,少年需接受本局或委託個案服務單位追蹤輔導,每月至少1次主動向主責社工員報告生活近況,並繳交請領補助費用相關收據(附件三),如因少年未向社工員報到以致該權利受損,由少年自行承擔。
4.領取本補助之少年,如扶助事實消失、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拒絕提供本辦法要求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本辦法中之各項補助者,須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如已核准扶助者,則應註銷其請領資格,停止核撥扶助款,並繳回溢領補助金。
(二)個管社工責任:
1.每月20日前為少年請領相關生活費用補助。
2.每6個月定期至少年居住處所、學校或職場進行訪視,與少年討論申請本計畫時,請依少年自立生活評估指標評估其自立能力分析發展情形,及得視情形提供少年必要之協助,並填寫個案最新動態評估表(附件四)。
3.定期評估少年使用本計畫補助之情形及適當性,如經追蹤有補助需求改變,或少年已無本扶助計畫之補助原因時,得隨時填寫個案最新動態評估報告,申請補助款變更或停止補助事宜。
4.個管少年於補助期間,如其扶助事實消失,則由社工重新評估扶助核撥期間。

八、經費來源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