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金門縣文化局局長督導指揮,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文物之蒐集、典藏、研究、陳列,輔導與監督考核地方博物館、文化館相關業務及協助處理緊急事件。
二、教育推廣、展示規劃、展場設施維護、解說導覽、行銷宣傳及志工管理。
三、總務、出納、文書檔案、採購財產管理、館舍營繕、研考及其他綜合業務。
第 4
條
本館置組員、助理員。
第 5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館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