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文化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文化園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本所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分別辦理博物館各項推廣、宣傳、編印刊物、展覽活動等事項,輔導、監督考核各民間團體與個人辦理博物館業務並協助緊急事件處理等事項。收集、登錄、典藏、陳列、保存古文物等業務,文物典藏相關法令之增修訂、釋疑、審議、指定公告、廢止等,保存修復專業人才培訓與人力資源管理,博物科學基礎與保存修護技術、工法研究,提供修護技術教育推廣與諮詢服務。及辦理庶務、財產管理及採購、文書、印信、研考、工友管理及相關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課員、技佐、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文化局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