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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立博物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5 年 09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綜法字第1150058469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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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立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一人,承縣長之命,並受金門縣文化局局長督導指揮,綜理館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3 條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 文物之蒐集、典藏、研究、陳列,輔導與監督考核地方博物館、文化館相關業務及協助處理緊急事件。
二、教育推廣、展示規劃、展場設施維護、解說導覽、行銷宣傳及志工管理。
三、總務、出納、文書檔案、採購財產管理、館舍營繕、研考及其他綜合業務。

4
本館置組員、助理員。

5 條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條
本館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館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館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10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