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集中支付應用企業委託付款管理系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財庫字第1020044367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進縣庫集中支付撥匯庫款作業,減少使用縣庫支票流通付款風險,提高便民服務品質,應用代理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委託付款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將受款人應領之款項,取消支票付款方式,改為透過本系統辦理電子化付款,撥匯存入其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使庫款支付達到迅速、正確與安全之目的,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有關利用本系統辦理庫款支付事務之處理,除悉依金門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外,並由本府與代理銀行訂立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企業委託付款業務申請書暨約定書。。
三、各支用機關辦理支付編造付款憑單時,應查明受款人、戶名、指定入帳金融機構代碼及名稱、存款帳號、金額、電子信箱及營利事業、扣繳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詳填於付款憑單各欄。。
四、本府財政處(以下簡稱財政處)辦理本系統之匯款資料,使用電腦逐筆匯入受款人指定入帳各項資料,經內部核對無誤,指定專人登入密碼進入本系統網站上傳、放行匯款資料。
五、代理銀行透過本系統接收匯款資料,應負責即時透過縣庫代理機關電腦連線網路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將款項撥匯存入受款人之帳戶。如代理銀行電腦連線網路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因電腦或線路故障,無法立即修復時,滯留尚未傳送之匯款資料,則應於次營業日儘速匯出。
六、代理銀行或解款銀行若發現帳號錯誤、帳戶註銷、戶名或受款人識別碼不符無法確認者,應即辦理退匯款。
七、撥匯庫款遇退匯款時,財政處應根據代理銀行退匯資料,通知原支用機關於一週內查明退匯原因,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 重匯:如為受款人、戶名、金融機構代碼、名稱或帳號等錯誤,由原支用機關查明更正後,填製退匯通知暨更正書交財政處辦理重匯。
  • 不匯繳庫:原支用機關填製支出收回書至代理銀行辦理繳庫;並填製退匯通知暨更正書載明辦理支出收回交財政處辦理登錄。
前項退匯款事由如係肇因於財政處者,由財政處依規定程序逕行辦理。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自101會計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