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及鼓勵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開闢財源增益庫收,提高財務
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開源計畫提報人及業務主辦單位(機關)。
提報人係指提出創新且可行之意見供其服務單位(機關)或其他單位(機關)執行後增加縣庫淨收入
(即實收數扣除執行成本)達第三點所訂各項標準者。
提報單位(機關)係指提報人所屬之單位(機關)。
業務主辦單位(機關)係指實際執行開源計畫之單位(機關)。
三、提報創新之開源計畫內容及獎勵:
(一) 提報計畫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機關)、提報人、業務主辦單位(機
關)及計畫內容(包括資源需求、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預期效果等內
容)。
(二)獎勵人數及額度標準如下:
1.增加縣庫淨收入新台幣(以下同)3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者:提報
人嘉獎二次、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機關)員額
三分之一為原則,各嘉獎一次。
2.增加縣庫淨收入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者:提報人記功一次、
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機關)員額三分之一為原
則,各嘉獎二次。
3.增加縣庫淨收入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者:提報人記功二次、
業務主辦單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機關)員額二分之一為原
則,各記功一次。
4.增加縣庫淨收入1,000萬元以上者:提報人記大功一次、業務主辦單
位(機關)敘獎人數以不超過單位(機關)員額二分之一為原則,各記功
二次。
既有計畫項目增加收入者,實收數與前三年度決算平均實收數比較,其獎
勵比照前項業務主辦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積極清理以前年度欠稅欠費及罰金罰鍰,實現數達第一項開源成效標準
者,其獎勵比照第一項第三款業務主辦單位(機關)獎勵方式辦理。
委外開發經營管理縣有財產因而增加收益者依第一項第三款標準予以敘獎
四、各年度開源節流計畫於每半年及每年度結束後之一個月內回報辦理情形,
由本府財政局統一彙整審核,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財政處另訂之。
五、鄉(鎮)公所之考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六、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