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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轄內建築物室內裝修施工期限及得展期期限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20032937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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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基準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已取得使用執照者,核定施工期限為六個月,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三  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之建築物屬建造期間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以該建造執照之竣工期限核定為其建築物室內裝修之施工期限,因故未能於期限內完工者,得申請展期一年,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