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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提升服務品質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研行字第1020016926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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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畫依據:
行政院96 年7 月23 日院授研展字第09600152472 號函頒之「政府服務創新精進方案」。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訂(修)定之「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及「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作業手冊」。(公告於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http://www.rdec.gov.tw/mp100.htm」/「政府服務品質獎」/「作業規範」區)
貳、計畫目標:
持續推動滿足民眾需求之服務,塑造專業、便民、高效率的公共服務形象與聲譽。
促使政府資訊透明化,提供友善網路服務,確保民眾知的權利與資訊使用權。
鼓勵機關積極進行多面向整合各級政府服務功能,統合運用資源,開發創新服務措施,提升卓越服務品質。
參、實施對象:
一、本府府內單位:民政處、財政處、建設處、教育處、社會處、工務處、觀光處(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行政處等幕僚單位,可自由參加)。
二、所屬機關:消防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地政局、文化局、稅 捐稽徵處、農業試驗所、林務所、水產試驗所、畜產試驗所、動植物防疫所、陶瓷廠、養護工程所、體育場、大同之家、殯葬管理所、港務處、公共車船管理處、物資處、金門日報社、自來水廠、各鄉鎮戶政事務所及各鄉鎮衛生所。
 
肆、實施期程
一、當年度1月:各單位研提當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並公告於單位服務場所及網站:
(一)府內單位及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先決定服務類型為「第一線服務機關」或「服務規劃機關」後,並據以擬定各單位當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計畫。
(二)其他機關服務類型均為「第一線服務機關」。
註一:第一線服務機關。指日常業務直接、高頻率面對民眾提供服務之機關。民眾泛指個人、團體、營利企業、非營利組織或法人組織。機關界定採「例示」方式,以機關日常業務及服務特性進行界定。
   註二:服務規劃機關。指負責統籌規劃服務作業為主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透過其規劃、資源挹注或跨機關業務的流程整合、法令簡化等,達到提升第一線服務機關所提供服務之便民簡政效果為主要內容。所擬定之執行計畫為3年之專案計畫。
二、當年度7月:參與單位於當年度7月31日前將依該年度提升服務品質執行績效簡報(PowerPoint格式)送本府,擇優進入複審。簡報內容:
服務類型為「第一線服務機關」者:應至少有「為 民服務現況」、「服務績效」(含單一窗口服務全功能程度、申辦案件流程簡化程度、申辦案件書表減量程度、滿意度調查及民眾不滿意反饋到施政的作為)、「創新加值服務」。
服務類型為「服務規劃機關」者:應有「參獎個案說明」(個案背景與問題描述)、「解決方法」(含流程整合、資通訊(ICT)服務導入、結合社會資源)、「實際效果」(含內部效益、外部效益、成本合理性)。
三、當年度9月:辦理複審,擇優參加「政府服務品質獎」,核定參獎機關於當年度9月30日前依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當年度頒訂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之「參獎申請書」格式撰寫,其中「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績效」應參照當年度頒訂「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實施計畫」評獎指標依序撰寫。
伍、輔導措施:
籌組工作圈,依實需召開會議,必要時,得聘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舉辦政府服務品質獎相關之研習,增加機關(單位)相關業務職能。
各業管處、局應依前點規定輔導所屬機關,並組成工作圈定期檢 討。
陸、獎勵:
一、經本府複審(評)選出績優之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1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協辦人員各嘉獎2次。但協辦人員獎勵名額以不超過編制員額之2分之1為限。
二、經推薦參加「政府服務品質獎」評獎之獲獎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大功1次,單位主管(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協辦人員各記功2次。但協辦人員獎勵名額以不超過正式編制員額之4分之1為限。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