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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52078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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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自治條例依據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2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以生產各項酒類及銷售國內外各類酒品為目的,並得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3
本公司置董事長一人,依據有關法令及公司章程處理事務。設董事會辦公室,置主任一人,負責綜理董事會、股東會之相關業務,協調與聯繫董事會與經理部門間之各項業務,督導內部稽核之執行及臨時交辦事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特別助理一人,協助公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4
本公司設總經理室,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議決之營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並置副總經理三人及協理二人輔佐總經理綜理各項業務。並得依業務需要,置特別助理一人,協助公關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5
本公司設下列各部門,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企劃處
()企業政策及未來經營策略事項。
()新興投資事業規劃事項。
()工作考成、年度事業經營績效檢討事項。
()綜合研考業務。
()遵循公司決策,擬定執行計畫或提出解決方案。
()協助各經營管理制度之擬定與推動事項。
()府會聯絡事項。
()媒體聯繫事項。
()敦親睦鄰事項。
二、法務政風處
()法律意見之提供、契約審查、訴訟、非訴訟事件及其他法律相關事件之處理。
()商標權、專利權之申請、管理與維護事項。
()政風法令宣導。
()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市場稽查與協助偽酒查緝。
三、資訊處
()資訊策略、資訊業務之擬定、規劃、整合、推行及管理。
()資訊設備之維護及管理。
()應用軟體系統之規劃、管理及維護。
()其他有關電腦資訊管理事項。
()通訊設備規劃、維護及管理事項。
()公文收發、檔案文書管理事項。
()管理系統文件之發行與維護事項。
四、總務處
()原物料之招標、履約管理、驗收付款。
()勞務業務之招標、履約管理、驗收付款。
()庶務業務、公務車輛管理。
()門禁保全業務。
()收購金門地區高粱、小麥。
()不屬於其他各處之事項。
五、財務處
()財務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現金、證券、票據及股票之處理與保管。
()資金之籌劃調度與經營之事項。
()現金出納業務。
()財產管理事項。
()各項產物保險之投保、理賠事務
()轉投資事業之管理。
()其他財務與交辦事項。
六、會計處
()會計制度之擬訂、推行與改進事項。
()有關歲計、會計、統計及一般綜合業務。
()內部審核、監標、監驗及防弊事項。
|()經營效益分析事項。
()其他有關會計業務及臨時交辦事項。
七、人力資源處
()辦理人才招募事項。
()員工教育訓練事項。
()辦理人員任免及遷調事項。
()辦理員工差假、考績、獎懲及獎金。
()人事資訊。
()勞資關係事項。
()員工各項保險及退休撫恤事項。
八、流通管理處
()物流運籌管理機制整合暨推動。
()成品倉儲管理。
()貨品出貨管理。
()酒品運輸規劃與管理。
()客戶服務與客訴業務事項。
九、業務處
()國內外業務與通路開發。
()國內外經銷商甄選。
()業績目標制定與管理。
()通路客戶關係維護。
()整體銷售策略規劃與分析。
()年度目標規劃及營業計劃擬訂。
()價格政策擬訂。
()產品銷售、推展與執行。
()產品售後服務之規劃管理。
()國內營業據點開拓與管理。
十、行銷處
()品牌策略規劃與營造。
()行銷預算編列與執行。
()產品策略規劃。
()媒體策略與執行。
()企業形象推廣。
()媒體/公共關係。
()活動/促銷/國內外/參展/事件行銷。
()新業態及專案。
()市調分析。
()公司網站設計。
十一、品保處
()原物料、製程、半成品、成品及假偽酒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
()客訴案件處理分析。
()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修正與執行。
()品酒委員會相關業務。
()其他有關品質保證及臨時交辦事項。
十二、研發處
()各式新酒品研究開發。
|()生產製程改進,提昇酒質與產能。
()釀酒菌種研究與育麴製程之進化。
()衍生性產品研究開發事項。
()分析檢驗技術之建立與應用。
十三、物料處
()原物料、半成品之屯儲、調度、領用、管理與維護事項。
()倉儲保全、衛生管理事項。
()酒品之勾兌、調酒等業務。
()其他有關物料管理事項。
十四、生管處
()生產與灌裝計畫管理。
()備料計畫管理。
()產能分析與進度管制事宜。

()生產績效控管。
()生產調度與產銷協調。
()其他有關生產管控事宜。
十五、包裝廠
()酒品之灌裝包裝等業務。
()包裝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包裝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其他有關灌裝管理事項。
十六、金寧廠
()各類酒品之釀造與量產。
()酒麴製造與管控。
()生產排程及統計分析。
()製程改善事項。
()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廠區設備保修、改善、維護管理及水電供應事項。
()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十七、金城廠
()各類酒品之釀造與量產。
()酒麴製造與管控。
()生產排程及統計分析。
()製程改善事項。
()廠區環安衛管理維護事項。
()廠區設備保修、改善、維護管理及水電供應事項。
()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其他有關廠區管理維護事項。
十八、工安處
()勞工安全衛生、消防、環保工作規劃、推動、督導考核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消防及環保規章與標準之蒐集、訂定、修正及發行。
()統籌全公司工安衛教育訓練工作之規劃、宣導與執行。
()工業災害之預防處理與檢討工作事項。
()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消防、酒糟處理及環保事項或臨時交辦事項。
十九、工程處
()新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資訊弱電系統之規劃、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設備維運、修繕及備品之工程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及履約管理等事項。
()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工程爭議調解與處置。
()工程、系統圖資管理。
()其他有關生產技術與工務管理事項及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6
本公司各處置經理、各廠置廠長,承總經理之命,主管處、廠業務。

7
本公司置課長、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總領班,領班、事務員、技術員。

8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金門縣政府同意;協理、主任、經理、廠長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通過任免。課長以下人員之任免由總經理核定。
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主任、經理、廠長、特別助理為公司法第二十九條所稱經理人。


9
本公司得聘顧問若干人,襄贊諮詢、策劃、制度設計、研究、審議等事項。

10
本公司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專案小組,辦理有關事宜,其所需人力就公司總員額內調兼任之。

11
本自治條例所列職稱之薪等及設置之員額,由本公司另以職稱薪等編制表訂定之。
本公司職稱薪等編制表由金門縣政府核定。

12
本公司得視需要設製麴、製酒、調酒、包裝、儲運及展示等營業處所,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分公司或轉投資公司。
前項營業處所、分公司及轉投資公司之組織規程另定之。

13
本公司各處、廠及所屬單位之業務應明確劃分,實行分層負責,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訂之。

14
本自治條例經董事會通過,依規定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施行,修訂時亦同。